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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共同信託基金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職務。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共同清理機構歇業時,應於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歇業報告書,並檢具原核發之設立許可函及營運登記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逾期未陳報者,直轄市、縣(市)政府…
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因歇業、停業或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者,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於地方政府規定期限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完成,並於上…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共同處理機構其共同處理營運許可證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
一、申請書。
二、原發營運許可證。
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
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16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將每日廢棄物收受、貯存、清除、處理、產品銷售或衍生廢棄物之處置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 共同清除機構應每…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將每日清除、處理情形逐項作成操作、營運紀錄,並隨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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