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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 24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廢(污)水處理及排放之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其輔導辦法,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預覽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24 條預覽 ↗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指定公告之事業,以管線排放廢 (污) 水於海洋者,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4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應經前處理至符合土壤處理標準,始得採行土壤處理。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 24 條預覽 ↗
違反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者,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之。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24 條預覽 ↗
徵收對象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依第十四條規定申報或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由申報義務人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4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屬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依規定提送改善計畫書,涉及工程改善、功能測試,應辦理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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