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5 筆
水污染防治法第 57 條預覽 ↗
本法所定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之按次處罰,其限期改善或補正之期限、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令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水污染防治法第 57 條之 1預覽 ↗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改善期間,排放之廢(污)水污染物項目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氫離子濃度指數更形惡化者,應按次處罰。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7 條預覽 ↗
重大違規者或強制設置者依前條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電子式電度表及顯示看板,應依附表二規定辦理,並維持其正常功能。 依前條第二項設置顯示看板之重大違規者,其…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7 條之 1預覽 ↗
主管機關查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排放或委託處理輸送之水量,發現有未依核准登記之頻率、時段等情事,得命限期提報相關說明與佐證資料。 事業或污水下…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57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違反本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處分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另將檢…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