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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30 條預覽 ↗
法院受理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陳報遺產清冊時,應注意審查其陳報是否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為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一人陳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4 條預覽 ↗
十四、下列情形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一)聲請法院更正或補充裁判。 (二)原法院駁回上訴或抗告。 (三)原法院於抗告後,補正裁定書、更正原裁定或添具意見書。 (四…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32 條預覽 ↗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即應依本法第一百三十條為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除由法院揭示於公告處、公報、資訊網路或其他處所外,並得命繼承人登載於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3 條預覽 ↗
三十三、家事非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 (一)裁定移送:聲請之全部,經為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繫屬最先之家事非訟事件或家事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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