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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繼字第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於108年1月21日具狀撤回陳報遺產清冊,並聲請拋棄繼承,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撤回陳報遺產清冊及聲請拋棄繼承均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其申請目的為不限定用途,亦非陳報遺產清冊,致本院無從憑此認定聲請人確有陳報遺產清冊與授權關係人吳淑貞代理聲請人辦理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之意,而有續行程序之必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6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另若繼承人已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即無再次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否則將使權利狀態陷於不確定,自非法所許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9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定,其他繼承人已向本院依法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亦無再為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或重覆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9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法第1156條第3項之規定,其他繼承人已向本院依法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亦無再為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或重覆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繼字第2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本應依法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期間內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然其並未於知悉被繼承人黃淑娥死亡後3個月內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向本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30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甲○○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4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於林境義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時,其他人視為已陳報,自不待其他繼承人再聲請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0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聲請人陳於竫、陳芮瑩為被繼承人之孫,依前揭規定,既有先順序之繼承人合法陳報遺產清冊在案,聲請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其等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6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繼承權人始須陳報遺產清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陳報遺產清冊之規定自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10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其並未於被繼承人林金臺死亡後3個月內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且於上開期間屆滿前亦未聲請延展之,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已逾法定期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為明瞭該陳報遺產清冊之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57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按,繼承權人始須陳報遺產清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陳報遺產清冊之規定自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70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提出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經本院於通知聲請人釋明本件究係為聲請拋棄繼承,或為陳報遺產清冊,如為陳報遺產清冊,請補正使用目的為陳報遺產清冊或不限使用目的之印鑑證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繼承權人始須陳報遺產清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陳報遺產清冊之規定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該遺產清冊並未實際提出,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85號陳報遺產清冊卷宗查核無訛,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繼承權人始須陳報遺產清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陳報遺產清冊之規定自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67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本件聲明人向本院為陳報遺產清冊之聲明,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上開期間屆滿前亦未聲請延展之,本件抗告人向本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已逾法定期間,於法即有未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於葉存富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時,其他人視為已陳報,自不待其他繼承人再聲請陳報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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