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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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
- 自益信託關係成立後,雖由受託人就該信託財產申辦第一次登記,即該信 託財產之名義歸屬受託人所有,惟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
函釋109.02.03
自益信託關係成立後,雖由受託人就該信託財產申辦第一次登記,即該信 託財產之名義歸屬受託人所有,惟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 人仍應依信託本旨,包括信託契約之內容及委託人意欲實現之信託目的, 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 不動產若由抵押權人聲明承受,是否有違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私法人 不得承受耕地」規定之適用疑義
函釋109.01.21
108 年
- 有關預售屋採取不動產開發信託所生信託利益成立時間,其信託利益或實 現受益權之時點是否於「信託關係成立時」或係「信託關係消
函釋108.12.17
有關預售屋採取不動產開發信託所生信託利益成立時間,其信託利益或實 現受益權之時點是否於「信託關係成立時」或係「信託關係消滅後」,須 視具體個案之信託契約內容而定
-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意涵,詳如說明,請查照。
函釋108.11.14
- 信託法第 8、63、65 條規定參照,自益信託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 亡,委託人全體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協議分割該
函釋108.10.29
信託法第 8、63、65 條規定參照,自益信託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 亡,委託人全體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協議分割該受益權者,其信託 關係之終止,應僅由依分割協議取得全部信託利益之繼承人為之即可
- 信託財產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或不同信託之其他信託財產間不可抵銷,管 理處分信託財產所生稅捐,受託人若以信託財產支付,則稅務
函釋108.09.04
信託財產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或不同信託之其他信託財產間不可抵銷,管 理處分信託財產所生稅捐,受託人若以信託財產支付,則稅務機關因故退 稅款項係屬信託財產債權,應不得抵繳受託人自身積欠之稅捐債務
- 財團法人法第 2 條、信託法第 69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 為基礎,為達成一定公益目的而賦予人格之組織;至於
函釋108.08.14
財團法人法第 2 條、信託法第 69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 為基礎,為達成一定公益目的而賦予人格之組織;至於公益信託,則係以 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二者雖均屬公益性質,惟公益信託,並不具有獨立法人格,其信託財產在 法律上為受託人所有,故財團法人對於公益信託所為之捐贈,在法律性質 上而言,仍屬對於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所為之捐贈,倘符合該財團法人設立 宗旨,應無不可,惟仍應受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等相關規定規範與限制
- 信託法第 22、84 條規定參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及處理信託事 務,應依信託本旨為之。信託契約訂定受託人處理信託
函釋108.06.18
信託法第 22、84 條規定參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及處理信託事 務,應依信託本旨為之。信託契約訂定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須徵詢諮詢委 員會意見者,如為貫徹信託本旨及為達成信託目的所必要,受託人即應受 其拘束。惟由於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處分權之人,故此項限 制僅具內部約定性質,並不影響受託人對外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而受託 人亦不能以有上開限制而免除其對外法律責任
- 信託法第 1、22、24、69 條規定參照,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 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
函釋108.05.17
信託法第 1、22、24、69 條規定參照,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 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仍應依信託本 旨,包括信託契約內容及委託人意欲實現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又設立公益信託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公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 應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其目的;另公益信託 目的既在促進社會公益,故公益信託所從事投資活動,應與其信託設立目 的相符且不得損及原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
- 信託行為中,如約定由信託監察人擔任指示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指示 權人,因信託監察人同時兼具兩種身分,職務上恐有利害衝突
函釋108.05.07
信託行為中,如約定由信託監察人擔任指示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指示 權人,因信託監察人同時兼具兩種身分,職務上恐有利害衝突,將難以充 分發揮信託監察人設置目的;又諮詢委員會設置目的係在輔助受託人處理 信託事務,僅具顧問性質,尚不得代行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權限
- 公法上不當得利溢領人之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時,於行政執行之認定上, 繼承相關證明文件係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或國稅局調查得知
函釋108.04.24
公法上不當得利溢領人之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時,於行政執行之認定上, 繼承相關證明文件係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或國稅局調查得知財產,非據 此即可認定為繼承之全部財產,若行政執行分署對於其財產或執行範圍如 有疑義,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函請移送機關查明或逕依職權調查
- 有關委託人為擔保其融資債務清償與受託人所為約定情形,如與「讓與擔 保」之外觀及效果並無不同,此部分因與信託法所規範信託關
函釋108.04.23
有關委託人為擔保其融資債務清償與受託人所為約定情形,如與「讓與擔 保」之外觀及效果並無不同,此部分因與信託法所規範信託關係有別,尚 無信託法適用
- 法務部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 例第 6 條規定,命被處分人將其對銀行之存款債權及孳息
函釋108.04.18
法務部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 例第 6 條規定,命被處分人將其對銀行之存款債權及孳息移轉為國有之 處分,得否移送貴署執行疑義乙案」之說明
- 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函釋108.03.22
-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之定義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函釋108.01.25
107 年
- 信託法第 1、69 條等規定參照,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中將信託財產運用決 定權,全部保留由諮詢委員會行使,恐已逾越信託法賦予
函釋107.12.03
信託法第 1、69 條等規定參照,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中將信託財產運用決 定權,全部保留由諮詢委員會行使,恐已逾越信託法賦予公益信託受託人 權限,且有悖於諮詢委員會設置目的,而與公益信託法制有所未合
- 住宅法第 3 條第 3 款規定參照,如信託財產已移轉登記為受託人所有 ,受託人為信託物法律上所有權人,其是否屬於公益出租
函釋107.11.19
住宅法第 3 條第 3 款規定參照,如信託財產已移轉登記為受託人所有 ,受託人為信託物法律上所有權人,其是否屬於公益出租人,涉及上述規 定及其相關認定規範之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
- 法務部就現行信託法對於受託人死亡已有相應規定及機制可資適用,不致 影響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非必由受託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
函釋107.11.14
法務部就現行信託法對於受託人死亡已有相應規定及機制可資適用,不致 影響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非必由受託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始得續 行執行之說明
- 法務部就境外電商營業人欠繳稅捐,對外國稅收請求權之「徵收」及「執 行保全措施」,與如何強制執行等事項,涉及稅捐稽徵法及行
函釋107.10.02
法務部就境外電商營業人欠繳稅捐,對外國稅收請求權之「徵收」及「執 行保全措施」,與如何強制執行等事項,涉及稅捐稽徵法及行政執行法等 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 於信託實務上,信託業於信託契約中均就受託人報酬為約定,僅係當事人 就報酬給付之期間、範圍,是否涵蓋信託視為存續期間,仍應
函釋107.10.02
於信託實務上,信託業於信託契約中均就受託人報酬為約定,僅係當事人 就報酬給付之期間、範圍,是否涵蓋信託視為存續期間,仍應由法院個案 調查具體事實予以認定
- 信託法第 72 條、第 77 條第 1 項等規定參照,如公益信託教育文化公 益基金參與結合案涉及信託法部分,應由目的事業
函釋107.09.19
信託法第 72 條、第 77 條第 1 項等規定參照,如公益信託教育文化公 益基金參與結合案涉及信託法部分,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諸權責調查 認定,依相關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 設立公益信託其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 為之,所從事之投資活動應與其信託設立目的相符,且不得損
函釋107.09.12
設立公益信託其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 為之,所從事之投資活動應與其信託設立目的相符,且不得損及原所欲達 成之公益目的;至公益信託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包括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及 請求報酬之權利、善良管理人注意及忠實義務直接管理及分別管理義務、 依法令處理信託事務之義務及其他信託法所定之權利義務等
- 信託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65 條規定參照,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 有之信託契約,經委託人向受託人為終止契約意思
函釋107.09.06
信託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65 條規定參照,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 有之信託契約,經委託人向受託人為終止契約意思表示,即生終止效果, 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信託財產亦應歸屬於委託人,依規定自應辦理塗 銷信託登記再行辦理轉賣他人登記
- 法務部就兼營信託業之銀行擔任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時,就以受託人名義 向銀行自身貸款,及受託銀行向自身辦理貸款,是否會產生名
函釋107.08.30
法務部就兼營信託業之銀行擔任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時,就以受託人名義 向銀行自身貸款,及受託銀行向自身辦理貸款,是否會產生名義混同等涉 及信託法及民法適用之說明
-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價 額,係法院就刑事不法行為,基於司法權作用(裁判)所
函釋107.08.27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價 額,係法院就刑事不法行為,基於司法權作用(裁判)所生法律效果,本 質上並非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應不屬該規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法務部就土地登記名義人可否持憑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書,再將其已辦 竣預告登記之土地信託登記予受託人,涉及土地法第 79-
函釋107.08.27
法務部就土地登記名義人可否持憑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書,再將其已辦 竣預告登記之土地信託登記予受託人,涉及土地法第 79-1 條及信託法等 想關規定之說明
- 所謂「租賃權之讓與」,係指「租賃債權之讓與」抑或「租賃契約之承擔 」須釐清,依通說及實務見解,就承租人於租賃契約上之債權
函釋107.08.22
所謂「租賃權之讓與」,係指「租賃債權之讓與」抑或「租賃契約之承擔 」須釐清,依通說及實務見解,就承租人於租賃契約上之債權而言,原則 上應屬民法第 29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 者」,除當事人有特約讓與之明文外,應屬性質上不得讓與之債權;另「 租賃契約之承擔」,法雖無明文,但因會重大影響任何一方原契約當事人 以及取代者之權益,故原則上須由承租人、承擔之第三人及出租人三方之 全體同意始可
- 法務部就採信託方式辦理之合建分屋,建設公司取得地主土地之取得時點 相關疑義說明
函釋107.06.13
-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自行質借之質權設定及實行流程方案,法務 部對涉及民法第 901 條、第 892 條第 1 項及
函釋107.04.11
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自行質借之質權設定及實行流程方案,法務 部對涉及民法第 901 條、第 892 條第 1 項及第 903 條等規定,併 請金管會本於職權研處事項之說明
- 說明關於「義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 數額仍不足清償滯納之金額時,行政執行分署是否應命移送機
函釋107.03.28
說明關於「義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 數額仍不足清償滯納之金額時,行政執行分署是否應命移送機關於 1 個 月內查報義務人之財產,並於移送機關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始得發 給執行憑證?」疑義
- 信託法第 34 條、第 35 條規定參照,銀行辦理以其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 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權設定及實行,是否符合該
函釋107.01.24
信託法第 34 條、第 35 條規定參照,銀行辦理以其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 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權設定及實行,是否符合該法第 34 條及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除外規定,仍須依具體個案情節審認。如經審認符合 該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且未使受託人享有信託利益而違反該法第 34 條規定者,即無違反受託人忠實義務
- 畜牧業違反水污法第 7 條第 1 項或第 8 條規定,究應由何機關裁處 及行政執行,應先釐清該法第 66 條後段應如何解
函釋107.01.03
畜牧業違反水污法第 7 條第 1 項或第 8 條規定,究應由何機關裁處 及行政執行,應先釐清該法第 66 條後段應如何解釋及適用,如該規定有 意使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不同,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依該條規定及行政 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據以執行;如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均為同一 機關,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勒令歇業處分,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106 年
- 信託法第 1、22、69 條規定參照,信託係以當事人間信託關係為基礎, 受託人既係基於信賴關係管理他人財產,自須依信託行
函釋106.11.02
信託法第 1、22、69 條規定參照,信託係以當事人間信託關係為基礎, 受託人既係基於信賴關係管理他人財產,自須依信託行為所定意旨,積極 實現信託目的,又公益信託設立後所接受捐贈即成為信託財產之一部,應 由受託人依該公益信託信託本旨或目的為管理或處分
- 法務部就「公益信託基金申請成立所涉信託法適用疑義」之意見
函釋106.08.24
- 若受託人並無管理或處分權限而僅為信託財產形式上所有權人者,即屬於 消極信託,尚非信託法上所稱信託;又信託行為中,如約定由
函釋106.05.05
若受託人並無管理或處分權限而僅為信託財產形式上所有權人者,即屬於 消極信託,尚非信託法上所稱信託;又信託行為中,如約定由信託監察人 擔任指示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指示權人,因信託監察人同時兼具兩種 身分,職務上恐有利害衝突,將難以充分發揮信託監察人之設置目的;另 設立公益信託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又公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 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目的
- 抵銷須當事人雙方互有對立債權,並備具抵銷適狀,始得為之,所謂「抵 銷適狀」,乃指二人互為對立之債權適合為抵銷之狀態而言;
函釋106.04.14
抵銷須當事人雙方互有對立債權,並備具抵銷適狀,始得為之,所謂「抵 銷適狀」,乃指二人互為對立之債權適合為抵銷之狀態而言;又抵銷方法 ,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性質為形成權一種,為抵銷時既不須相對人 協助,亦無經法院裁判必要
- 信託法第 4、64 條規定參照,委託人如於信託行為中定有受益人及受託 人得共同終止信託者,自應從其訂定,當事人如未就該項
函釋106.03.27
信託法第 4、64 條規定參照,委託人如於信託行為中定有受益人及受託 人得共同終止信託者,自應從其訂定,當事人如未就該項約定為登記者, 僅係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而已,尚難逕認該項約定為無效
-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6年1月11日召開「強化緩起訴處分書之聯繫管制機制」會議,建議檢察機關將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提供採購機關,並副知該會乙案,請轉知所屬檢察機關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函釋106.02.06
- 同一信託受託人非必為 1 人,2 人以上共同受託亦無不可,如公益團體 與信託業者共同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時,委託人應將信託
函釋106.01.23
同一信託受託人非必為 1 人,2 人以上共同受託亦無不可,如公益團體 與信託業者共同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時,委託人應將信託財產所有權移轉 給公益團體及信託業者,並以其為公同共有人;另為貫徹信託本旨及為達 成信託目的所必要,信託契約固然可約定受託人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 事務,惟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處分權人,故此項約定僅具內 部性質,並不影響受託人對外所為法律行為效力,而受託人亦不能以有約 定而免除其對外法律責任
105 年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所謂「儘量」應由主管機關視個別案 件情形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之,屬公法上金錢債權管理
函釋105.12.0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所謂「儘量」應由主管機關視個別案 件情形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之,屬公法上金錢債權管理範疇,又行政裁 罰金額與催繳成本顯不相當案件得否依審計法第 71 條規定,報經審計機 關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事涉審計法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審認
- 參照信託法第 1、24 條規定,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雖屬受託 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仍應依
函釋105.10.21
參照信託法第 1、24 條規定,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雖屬受託 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仍應依信託本旨,包括 信託契約內容及委託人意欲實現之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 有關貴公司於辦理採購程序時,廠商倘出具授權書授權由被授權人出席開標、比價、議價等程序,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函釋105.10.18
- 辦理送出基地或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信託,並非為容積移轉申請必要程 序,而於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作業程序中,申請人土地如因信託
函釋105.08.30
辦理送出基地或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信託,並非為容積移轉申請必要程 序,而於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作業程序中,申請人土地如因信託致所有權人 異動,涉及其他法規適用認定時,則屬相關專業法規規定範疇,非屬信託 法規定或適用問題,請參酌相關主管機關意見
- 信託監察人於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利益而有必要 時,依選任或依信託行為所定,又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
函釋105.05.23
信託監察人於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利益而有必要 時,依選任或依信託行為所定,又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 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 若符合信託法第 52 條及第 53 條規定規定,自無違反信託法所定關於信 託監察人資格要件,另擔任信託監察人以實際受選任
函釋105.05.23
若符合信託法第 52 條及第 53 條規定規定,自無違反信託法所定關於信 託監察人資格要件,另擔任信託監察人以實際受選任或指定後方屬之,與 公司是否於公司章程中訂定無涉
- 所詢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以公司名義參與行政機關法律服務標案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函釋105.05.13
- 行政執行事件,同一義務人之累計待執行金額在新臺幣 300 元以下者, 如仍予執行,對公法債權並無實益,於分署通知義務人清
函釋105.04.20
行政執行事件,同一義務人之累計待執行金額在新臺幣 300 元以下者, 如仍予執行,對公法債權並無實益,於分署通知義務人清繳而仍未受償時 ,得免予繼續執行,以符比例原則,俾免徒增行政上勞費
- 如金錢信託契約未約定應由委託人繼承人與監察人共同出具信託指示書, 始得辦理繼承登記,或亦未約定應由委託人繼承人及信託監察
函釋105.03.18
如金錢信託契約未約定應由委託人繼承人與監察人共同出具信託指示書, 始得辦理繼承登記,或亦未約定應由委託人繼承人及信託監察人共同出具 信託指示書,受託人始得製作結算書及報告書,則受託人要求是否增加信 託契約所無之限制並非法律適用疑義,是否違反信託法第 68 條規定,仍 宜由法院本於審判職權就具體個案判斷
104 年
-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所指「直接上級主管機關」 係指業務監督之上級機關,另代履行費用屬同法第 2
函釋104.12.18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所指「直接上級主管機關」 係指業務監督之上級機關,另代履行費用屬同法第 2 條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如義務人經移送行政執行後,其就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等有所不服 聲明異議,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 代表公司之股東將其所有土地信託予受託人,後將該地賣予公司,因受託 人受信託本旨拘束,於職務行使實質受委託人信託目的支配,
函釋104.12.16
代表公司之股東將其所有土地信託予受託人,後將該地賣予公司,因受託 人受信託本旨拘束,於職務行使實質受委託人信託目的支配,與股東自行 出賣其所有土地予公司情形尚無不同,似應適用公司法第 59 條規定之限 制,且依該條立法意旨無論為自益、他益或公益信託均應在限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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