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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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 信託財產名義上雖移轉為受託人所有,實質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 託人仍應依信託契約內容及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函釋104.12.14
信託財產名義上雖移轉為受託人所有,實質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 託人仍應依信託契約內容及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使實質上之 信託利益歸屬受益人
- 勞工特定債權之強制執行客體不在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範圍 ,該規定尚難逕認屬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但
函釋104.11.17
勞工特定債權之強制執行客體不在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範圍 ,該規定尚難逕認屬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例外得對信託財產強制 執行之情形,另雇主將資產全數信託是否構成信託法第 6 條第 1 項所 稱「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則應就具體個案認定之
-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除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情事或契 約約定禁止外,為投資行為並無不可,然公益信託具有促進社
函釋104.11.17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除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情事或契 約約定禁止外,為投資行為並無不可,然公益信託具有促進社會公益目的 ,其財產之管理、處分及運用應為實現該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其目的
- 臺北市社會局以房養老實驗方案信託契約,屬讓與擔保契約與管理信託契 約構成之混合契約,社會局如就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可否任意終
函釋104.10.16
臺北市社會局以房養老實驗方案信託契約,屬讓與擔保契約與管理信託契 約構成之混合契約,社會局如就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可否任意終止系爭契約 ,宜於該契約書中明定;另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等規定, 於該契約中得代表臺北市實際管理標的不動產並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 行政機關因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 情形,而對受益人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除法規規定
函釋104.09.24
行政機關因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 情形,而對受益人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除法規規定已賦予行政 機關有單方以行政處分裁量命人民返還不當得利之核定權外,機關以函文 通知受益人返還仍不返還者,自須另行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執行名義
- 關於貴會104年2月25日「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及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函釋104.08.26
- 稅捐案件經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未逾執行期間,該憑證僅用以證 明移送機關所移送執行案件中尚未實現之債權金額,移送機關
函釋104.07.23
稅捐案件經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未逾執行期間,該憑證僅用以證 明移送機關所移送執行案件中尚未實現之債權金額,移送機關於執行期間 屆滿前,如發現義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得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以執行憑證再度移送執行
- 現行信託受託人可由個人或公、民營機構擔任,如果以信託業者為受託人 ,其受到信託法、信託業法及政府主管機關規範與監督,對委
函釋104.07.21
現行信託受託人可由個人或公、民營機構擔任,如果以信託業者為受託人 ,其受到信託法、信託業法及政府主管機關規範與監督,對委託人及受益 人而言,應較有保障,又目前信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沒有因信託財產 種類、委託人身分或信託受益人不同,而有差異性規定
- 信託法第 1、22 條規定參照,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設置僅為輔助受託人 ,提供受託人執行與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建議與意見,並無
函釋104.07.02
信託法第 1、22 條規定參照,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設置僅為輔助受託人 ,提供受託人執行與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建議與意見,並無執行信託事務權 限;又諮詢委員應以具有與信託目的相關事務專業資格為宜,故委託人如 具有信託目的相關事務專業資格,且為確保成立該公益信託目的達成,同 時擔任諮詢委員,尚無不可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該條係考量當接受基地與 送出基地所有權人發生私權爭執時,因標的所有權已移轉
函釋104.07.01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該條係考量當接受基地與 送出基地所有權人發生私權爭執時,因標的所有權已移轉登記予政府,現 行法律規定恐無法妥適處理。如送出基地為一公司所有,而申請容積移轉 接受基地,縱係因信託登記為公司所有,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公司仍為接 受基地所有人,則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所有權同屬一人,應無發生私權爭 執疑慮,從而應無庸再次將送出基地所有權人登記為該公司
- 法務部 104.05.14. 法律字第10403505690號書函
函釋104.05.14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用之採證照片,是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規範之個人資料範疇乙案
- 法務部就「增訂強制陳報債權制度」、「增訂行政罰鍰優先一般債權受清 償」、「取消核發執行憑證制度」、「訂定執行拍賣機關與移
函釋104.04.14
法務部就「增訂強制陳報債權制度」、「增訂行政罰鍰優先一般債權受清 償」、「取消核發執行憑證制度」、「訂定執行拍賣機關與移送機關間之 橫向聯繫及資源共享辦法,以規定當其他執行機關再拍賣義務人財產時, 應主動發信息給具領執行憑證之債權機關,使該債權機關能即時聲明參與 分配,俾得以充分實現債權」等建議修正行政執行法相關條文之說明
- 信託法第 1 條、民法第 98 條規定參照,重新申請設立公益信託之受託 人,對信託財產是否具有管理或處分權限,不得拘泥於
函釋104.04.10
信託法第 1 條、民法第 98 條規定參照,重新申請設立公益信託之受託 人,對信託財產是否具有管理或處分權限,不得拘泥於契約部分條款所用 辭句,仍應依整體契約目的、內容,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據以判斷,故如 公益信託契約當事人:○○○,係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執行管理或處分權限 ,而諮詢委員會僅有對受託人指示、審核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權限,則應 屬信託,而非消極信託
-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執行憑證
函釋104.04.08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執行憑證僅係用以證明移送機 關所移送執行案件中,尚未實現之債權金額,不生是否「結案」問題;又 移送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如發現義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得以「執行 憑證」再移送執行,併具體指明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俾利執行
- 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27 條規定參照,移送 機關就分期筆錄所為簽署,為分署核准分期繳納所必
函釋104.03.20
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27 條規定參照,移送 機關就分期筆錄所為簽署,為分署核准分期繳納所必備法定要件,移送機 關無須另與義務人為其他合意意思表示,惟如分期筆錄另有義務人請求移 送機關應履行其他事項記載,而移送機關不為反對意思表示並簽署,且未 違反法律強行規定,則應認雙方就該事項意思表示合致,因而受其拘束
- 信託法第 2 條規定參照,信託契約以書面為之,如基於締約便利,在同 一書面上訂立數個信託契約,該法並無限制或禁止規定,而
函釋104.03.20
信託法第 2 條規定參照,信託契約以書面為之,如基於締約便利,在同 一書面上訂立數個信託契約,該法並無限制或禁止規定,而各個信託契約 效力是否有互為依存條件,抑或係為數個契約便宜上互相結合,並無不可 分割關係,應就具體個案判斷
- 信託法第 34、35 條規定參照,如受託人在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擔 保受託人或委託人以外第三人債務,土地登記機關於受
函釋104.01.27
信託法第 34、35 條規定參照,如受託人在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擔 保受託人或委託人以外第三人債務,土地登記機關於受理此類案件時,宜 確實審查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以避免受託人違反其忠實義務情形;又如經 審認並非使受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且符合該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則 尚無違反第 34 條規定問題
- 信託法第 82 條規定參照,受託人如有該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構成 要件已該當,主管機關即應依法處罰受託人,並無裁量權
函釋104.01.20
信託法第 82 條規定參照,受託人如有該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構成 要件已該當,主管機關即應依法處罰受託人,並無裁量權,該規定屬羈束 規定性質
- 信託法第 1、39 條規定參照,政黨為信託後對信託財產已無處分權利, 惟得於信託條款訂定或指示信託業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方
函釋104.01.08
信託法第 1、39 條規定參照,政黨為信託後對信託財產已無處分權利, 惟得於信託條款訂定或指示信託業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方式,故如於信託 期間擬轉讓已信託股份或出資,因該等財產已移轉予信託業,屬信託財產 ,應由信託業辦理股份或出資轉讓、變價事宜,始符合信託法規定
103 年
- 信託法第 85 條、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4 條等規定參照,民 眾申請設立文化公益信託係以受託人申請時信託財產額
函釋103.12.27
信託法第 85 條、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4 條等規定參照,民 眾申請設立文化公益信託係以受託人申請時信託財產額度是否達 3000 萬 元以上為標準,區分中央及地方政府就文化公益信託管轄權;又後續信託 財產總額如累積超過該標準,能否移轉中央主管機關管轄無明文規定,而 基於落實分級管理,似非法所不許
- 法務部就「我國人以其於海外所做成之遺囑,將所持有之國內公司股權全 數歸於海外公益信託是否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
函釋103.10.28
法務部就「我國人以其於海外所做成之遺囑,將所持有之國內公司股權全 數歸於海外公益信託是否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之意見
-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8月25日召開「研商審計部調查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運作情形之檢討改進措施」會議,建議檢察機關將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提供採購機關,並副知工程會乙案,請轉知所屬檢察機關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函釋103.09.17
-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有關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又所稱「隸屬關係」,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
函釋103.08.22
- 民法第 759-1 條、信託法第 1、33 條規定及實務見解參照,信託成立 時,信託財產上權利有瑕疵,受託人是否承繼其瑕
函釋103.07.07
民法第 759-1 條、信託法第 1、33 條規定及實務見解參照,信託成立 時,信託財產上權利有瑕疵,受託人是否承繼其瑕疵,信託法雖無明文規 定,惟解釋上宜類推適用上述規定,以避免委託人濫用信託制度,侵害真 正權利人或剝奪債務人行使抗辯權及撤銷權權利,亦即不論係自益信託或 他益信託,受託人皆應承繼信託成立時已存在於信託財產上權利瑕疵,尚 不得以其屬信賴不動產登記善意第三人,主張應受民法不動產登記公信原 則之保障
- 信託法第 8、63、65 條、土地稅法第 28-3 條、民法第 1148 條等規定 參照,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後,其繼承人
函釋103.06.26
信託法第 8、63、65 條、土地稅法第 28-3 條、民法第 1148 條等規定 參照,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終止信託致信託關係消滅時,繼 承人承受委託人信託利益並取得信託財產,即繼承人取得受益人地位,財 政部認該情形應屬土地稅法第 28-3 條第 3 款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定情 形,法務部敬表同意
- 法務部就辦理設立公益信託申請案涉及「信託契約是否合於信託法第 1 條規定」、「諮詢委員會與委託人是否具信託、委任或其他法
函釋103.05.12
法務部就辦理設立公益信託申請案涉及「信託契約是否合於信託法第 1 條規定」、「諮詢委員會與委託人是否具信託、委任或其他法律關係?是 否違反民法第 106 條、第 537 條規定」、「諮詢委員會實際上僅 1 人是否合於信託本旨」等適用疑義之意見
- 信託法第 1、69、70 條規定參照,信託關係成立,尚須有委託人將財產 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為前提,並以受託人為財產所有權
函釋103.04.16
信託法第 1、69、70 條規定參照,信託關係成立,尚須有委託人將財產 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為前提,並以受託人為財產所有權人,使受託人以財 產權利人名義管理信託財產,又設立公益信託基金者,須以公共利益為目 的,並依相關許可及監督辦法規定經許可後始得成立
- 信託法第 62、65、66 條規定參照,如信託契約書所載條款似僅在重申該 法第 66 條條文意義,而信託關係實則於信託期
函釋103.01.15
信託法第 62、65、66 條規定參照,如信託契約書所載條款似僅在重申該 法第 66 條條文意義,而信託關係實則於信託期間屆滿時消滅,則其信託 財產應歸屬於受益人,至於歸屬權利人於信託關係消滅後申辦信託財產歸 屬登記前死亡,應依民法第 1148 條規定辦理
102 年
- 信託法第 62、65 條規定參照,倘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 由,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剩餘信託財產應移轉於歸屬權
函釋102.10.21
信託法第 62、65 條規定參照,倘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 由,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剩餘信託財產應移轉於歸屬權利人;信託契約如 就委託人死亡後剩餘信託財產歸屬另有約定者,應從其約定,而該約定為 信託契約內容一部分,並非委託人之遺囑,與遺囑行為無涉
- 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是否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3年裁處權時效或行政執行法5年行政執行期間法律疑義
函釋102.09.04
- 有關廠商因機關辦理採購決標後,撤銷決標並解除契約,請求履約準備之損失,是否屬國家賠償事件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函釋102.07.18
- 信託法第 1 條等規定參照,國有非公用土地地上權人就地上權及地上建 物辦理信託,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既已繼受原地上權契約各項
函釋102.04.24
信託法第 1 條等規定參照,國有非公用土地地上權人就地上權及地上建 物辦理信託,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既已繼受原地上權契約各項權利義務,故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並不以與受託人辦理地上權契約換約為必要
- 信託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如登記名義人單獨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 地、辦理他項權利之清理,及配合選配抵價地等管理、處
函釋102.03.13
信託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如登記名義人單獨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 地、辦理他項權利之清理,及配合選配抵價地等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行 為,如並未違反該信託契約信託目的者,在信託契約消滅事由未發生前, 內政部如擬同意登記機關受理抵價地登記,法務部敬表贊同
- 信託法第 22、72 條規定參照,該條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監督公益信 託,得隨時為必要檢查及處置,於必要時,得命受託人
函釋102.01.23
信託法第 22、72 條規定參照,該條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監督公益信 託,得隨時為必要檢查及處置,於必要時,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擔保或為 其他處置,以維護信託財產,故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基於監督 權責,自得命公益信託受託人於依信託行為從事相關投資活動時,應盡善 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以增加公益信託收益,提升教育公益績效
-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照,信託必有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使受託人以財 產權利人名義管理信託財產,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就該信
函釋102.01.04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照,信託必有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使受託人以財 產權利人名義管理信託財產,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就該信託財產對外為 唯一有權管理及處分權人
101 年
- 101年11月29日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書面質詢
函釋101.12.19
-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照,「事務(指示)信託」因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仍 具管理權,屬信託法之信託,又「消極(被動)信託」受託
函釋101.11.21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照,「事務(指示)信託」因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仍 具管理權,屬信託法之信託,又「消極(被動)信託」受託人僅為信託財 產名義人,此時因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已無管理或處分權限,非屬信託法 所稱之信託
- 信託法第 1 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3 條等規定參照,如房地 為信託財產由委託人移轉所有權予受託人,受託人出售
函釋101.11.19
信託法第 1 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3 條等規定參照,如房地 為信託財產由委託人移轉所有權予受託人,受託人出售該房地且無上述條 例第 5 條所定情形之一,則應自該房地完成移轉登記由受託人成為所有 權人時起,至訂定該房地銷售契約日止,計算其持有期間
-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照,信託必有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使受託人以財 產權利人名義管理信託財產,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就該信
函釋101.11.01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照,信託必有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使受託人以財 產權利人名義管理信託財產,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就該信託財產對外為 唯一有權管理及處分權人,又所謂「事務(指示)信託」係指受託人未被 賦予裁量權,僅須依信託條款訂定或依他人指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因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仍具有管理權,屬信託法之信託
- 參照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及相關函釋規定,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者所餘留坑 洞命恢復原狀義務,並非高度屬人性之對物處分,其義務
函釋101.09.05
參照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及相關函釋規定,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者所餘留坑 洞命恢復原狀義務,並非高度屬人性之對物處分,其義務應非不得移轉, 又恢復原狀義務及主管機關採取其他恢復原狀措施並收取費用之義務,似 均隨同不動產移轉由拍定人繼受,主管機關自得要求繼受人及其他法定義 務人,負恢復原狀之義務
- 如契約內約定爭議得提付仲裁時,訂約機關能否於契約內指定仲裁機構
函釋101.08.29
-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照,信託必有財產權移轉,使受託人以財產權利人 名義管理信託財產,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就該信託財產對
函釋101.08.07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照,信託必有財產權移轉,使受託人以財產權利人 名義管理信託財產,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就該信託財產對外為唯一有權 管理及處分權人,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交付 信託,須移轉公共基金所有權,似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 規定所稱「管理」意旨不符
- 信託法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所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係指受 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由他人取得之權利,是受
函釋101.07.24
信託法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所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係指受 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由他人取得之權利,是受託人如因執行信 託事務就信託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該第三人因此取得抵押權自屬 上述所指,而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 信託法第 69 條等規定參照,如法律規定係保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 及少年財產權不受到侵害,規劃管理財產,鼓勵或明定將
函釋101.06.18
信託法第 69 條等規定參照,如法律規定係保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 及少年財產權不受到侵害,規劃管理財產,鼓勵或明定將渠等財產信託, 並享有信託利益,性質上屬自益信託,與「公益信託」支援老弱者為財產 信託,二者性質不同,應屬二種不同機制
- 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至第 40 條等規定參照,對於意圖自殺情形,具體個 案是否符合得予管束要件,應考量比例原則,依個案
函釋101.06.14
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至第 40 條等規定參照,對於意圖自殺情形,具體個 案是否符合得予管束要件,應考量比例原則,依個案事實由行政機關審認
- 信託法第 1、63 條等規定參照,如父母以子女名義為委託人並以子女為 受益人設定自益信託,則該信託財產計入家庭財產,較符
函釋101.06.13
信託法第 1、63 條等規定參照,如父母以子女名義為委託人並以子女為 受益人設定自益信託,則該信託財產計入家庭財產,較符合社會救助法第 4 條本旨,惟涉及該法解釋,宜由主關機關職權審認
- 有關所詢裁處停權引用法條未洽,而經司法判決維持原處分確定之案件,得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原處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函釋101.05.30
- 信託法第 1、25 條規定參照,如將執行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承諾事項費用 以指定用途信託方式信託予受託人,並於社區管理委員會
函釋101.05.17
信託法第 1、25 條規定參照,如將執行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承諾事項費用 以指定用途信託方式信託予受託人,並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將該筆 費用財產權移轉予管委會,由該會持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承諾事項, 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不無疑義
- 政府採購案件辦理過程中,涉及之行為及決定何種須適用行政程序法疑義
函釋101.05.10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1 及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 辦法第 4 條等規定參照,環保機關得否執行開啟車
函釋101.03.0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1 及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 辦法第 4 條等規定參照,環保機關得否執行開啟車門查詢車輛所有人, 該辦法未明文規定,故宜洽主管機關交通部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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