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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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 信託法第 1 條等規定參照,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如自己仍 保有實際支配及收益權利者,其移轉縱以信託為名,尚非信
函釋101.03.01
信託法第 1 條等規定參照,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如自己仍 保有實際支配及收益權利者,其移轉縱以信託為名,尚非信託法之信託
- 法務部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3 條第 1 項有信託義務之人是否即 為財產申報義務人疑義」之意見
函釋101.02.01
100 年
- 信託法第 65、66 條等規定參照,信託關係消滅後,受託人有義務將信託 財產移轉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惟移轉手續未必於短期
函釋100.12.29
信託法第 65、66 條等規定參照,信託關係消滅後,受託人有義務將信託 財產移轉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惟移轉手續未必於短期內完成,為保障其 權益,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 利人視為受益人
-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對於廠商追繳押標金之行為是否為公法事件
函釋100.12.23
- 參照信託法第 1 條及學者相關見解,倘受託人依信託條款訂定,或依他 人指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且對信託財產仍具有管理或處
函釋100.12.09
參照信託法第 1 條及學者相關見解,倘受託人依信託條款訂定,或依他 人指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且對信託財產仍具有管理或處分權限,應屬 事務信託,信託財產公司股份應為受託人所有,從而受指定行使董事職務 自然人應係代表受託人
- 信託法第 8、36、45 條等規定參照,受託人死亡,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 外,信託關係不因而消滅,惟受託人任務因其已死亡而
函釋100.12.06
信託法第 8、36、45 條等規定參照,受託人死亡,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 外,信託關係不因而消滅,惟受託人任務因其已死亡而終了,為使信託事 務得以賡續辦理,應選任新受託人
- 立遺囑人立自書遺囑將一定不動產指定繼承,嗣後又將不動產信託移轉與 受託人,則死亡時不動產屬信託財產,權利應歸屬受益人,非
函釋100.11.22
立遺囑人立自書遺囑將一定不動產指定繼承,嗣後又將不動產信託移轉與 受託人,則死亡時不動產屬信託財產,權利應歸屬受益人,非屬遺產,又 遺囑未有明確意思表示,縱認遺囑人意思為遺贈,依民法第 1202 條規定 ,遺贈亦為無效
- 參照信託法第 1 條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規定,後者所定強制 信託制度係為杜絕公職人員利用職權遂行利益輸送或牟取
函釋100.10.25
參照信託法第 1 條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規定,後者所定強制 信託制度係為杜絕公職人員利用職權遂行利益輸送或牟取私利而設,僅就 部分財產權類別設限,且委託人仍可對處分為指示,與一般民事信託有間
- 參照信託法第 12 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0.22 日金管證四 字第 0970049609 號令等規定,
函釋100.09.28
參照信託法第 12 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0.22 日金管證四 字第 0970049609 號令等規定,如屆時發生基金借款違約情事,借款金融 機構得否就基金資產強制執行,尚應視借款行為是否符合信託本旨並為達 成信託目的而定
- 參照信託法第 1 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1 條及第 18 條 等規定,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經所有權人
函釋100.09.05
參照信託法第 1 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1 條及第 18 條 等規定,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經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後,得否將公共基 金交付銀行信託,宜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立法目的審認之
- 參照公司法第 71 條、信託法第 8 條規定,在法人為委託人時,除信託 行為另有約定,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為合併後消滅公司
函釋100.08.11
參照公司法第 71 條、信託法第 8 條規定,在法人為委託人時,除信託 行為另有約定,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為合併後消滅公司而受影響,故原受 託人仍應依信託本旨,處理信託業務
- 國家賠償法施行前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權時效起算點,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規定,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
函100.07.05
- 參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水利法第 93 條之 4 定等規定,有 關水利法第 93 條之 4 限期回復原狀原處分
函釋100.06.15
參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水利法第 93 條之 4 定等規定,有 關水利法第 93 條之 4 限期回復原狀原處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故 行為人屆期不遵行所為行政執行程序,縱依法交由下級機關執行,仍應以 經濟部為行政執行機關並以其名義行之
- 參照信託業法第 2 條、第 33 條等規定,有關營業信託,應依受託人是 否以經營信託為業而為判斷。故建築經理公司營業項目
函釋100.05.24
參照信託業法第 2 條、第 33 條等規定,有關營業信託,應依受託人是 否以經營信託為業而為判斷。故建築經理公司營業項目無不動產信託業務 ,得否以信託方式辦理相關營業項目,仍應視其所從事不動產信託事務是 否屬應經許可之業務為斷
- 參照信託法第 85 條規定,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又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6 條
函釋100.04.26
參照信託法第 85 條規定,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又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6 條規定,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或受委辦機關對同辦法第 4 條 1 項申請,應就相關事項審查之
-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每年繳納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按公法上 請求權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補充公法之不足,故參照民法
函釋100.04.07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每年繳納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按公法上 請求權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補充公法之不足,故參照民法第 128 條 於分期請求之情形,請求權人必須於每期到期後才取得該期給付請求權, 自應於每期到期後翌日起算時效期間
-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否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應視該給付義務之 性質而定,如僅係行政機關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尚非行政機
函釋100.02.09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否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應視該給付義務之 性質而定,如僅係行政機關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尚非行政機關本於法令 所為之形成或下命之行政處分者,則與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所定之要件不 合,似無後續移送執行之問題
- 有關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係指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之權利而言,信 託契約如定有對委託人權利行使之限制,則委託人之債權人如
函釋100.02.09
有關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係指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之權利而言,信 託契約如定有對委託人權利行使之限制,則委託人之債權人如得代位時, 亦受該項限制;惟信託契約如明定其內容變更或終止應經受託人及監察人 同意者,委託人之債權人如未依信託契約之特別約定,單方片面終止契約 者,不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 同一信託之受益人有數人時,分別依信託行為所定比例或期間,享受其信 託利益;若信託行為中有未訂定比例或期間者,依民法第 8
函釋100.01.31
同一信託之受益人有數人時,分別依信託行為所定比例或期間,享受其信 託利益;若信託行為中有未訂定比例或期間者,依民法第 831 條準用第 817 條第 2 項規定,按人數平均享受其信託利益
- 有關公益信託之委託人同時擔任信託監察人之適法性疑義,宜由主管機關 依個案情形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依法審認之
函釋100.01.28
99 年
- 有關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依法交付信託之國內上市(櫃) 股票,因其財產所有權已移轉予受託人,如有配股、增減資或
函釋99.12.23
有關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依法交付信託之國內上市(櫃) 股票,因其財產所有權已移轉予受託人,如有配股、增減資或換股情形, 應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及信託契約內容,管理或處分該等財產,其與委託 人另取得或其財產成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有間,故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7 條第 3 項「新增信託財產」申報規定之適用;惟該類人員於每年 定期申報或卸(離)職申報時,仍應據實申報前開有價證券之股數及價額
- 受託人是否依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應依二條件加以判斷,一者是信託 契約之所定,二者是信託契約若未有明定,或所定不明確或不
函釋99.10.12
受託人是否依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應依二條件加以判斷,一者是信託 契約之所定,二者是信託契約若未有明定,或所定不明確或不完全時,依 信託目的,即委託人成立信託的本來意圖為之,故若部分委託人未同意處 分時,受託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l 規定處分包含信託及其他未信託部 分之全部共有土地者,難謂符合當事人約定之信託本旨
- 信託關係消滅後,受託人有將信託財產移轉於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之義務 ,惟信託財產之移轉手續短期內未必皆能完成,為保障信託財
函釋99.09.06
信託關係消滅後,受託人有將信託財產移轉於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之義務 ,惟信託財產之移轉手續短期內未必皆能完成,為保障信託財產歸屬權利 人之權益,前開移轉手續完成之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且以歸屬權利人 為受益人
- 申請信託登記之信託契約,其內容約定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委 託人,委託人死亡時,按自書遺囑指定之繼承人取得,其所附
函釋99.08.30
申請信託登記之信託契約,其內容約定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委 託人,委託人死亡時,按自書遺囑指定之繼承人取得,其所附之自書遺囑 ,依法雖尚未發生效力,惟日後因委託人死亡而辦理信託歸屬受益人變更 登記時,地政機關得依權責審查遺囑是否合於規定而據以辦理登記;故若 經審認未合規定者,信託財產歸屬於全體繼承人
-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建議檢察機關提供涉及政府採購法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供該會參考及提醒機關後續處置乙案,請轉知所屬檢察機關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函釋99.06.24
- 關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兼具抵押權人地位,將擔保債權金額增加, 就其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本質上為抵押權之再取得,因有利益
函釋99.06.22
關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兼具抵押權人地位,將擔保債權金額增加, 就其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本質上為抵押權之再取得,因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受託人應有信託法第 35 條第 1 項之適用,以貫徹該法之忠實義務
- 關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以信託方式實施者,若無信託法第 5 條所定無效 信託行為之情形,其權利變換參與者或實施者,將所提供之
函釋99.03.31
關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以信託方式實施者,若無信託法第 5 條所定無效 信託行為之情形,其權利變換參與者或實施者,將所提供之土地、建築物 、他項權利或資金等信託予銀行,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參加分 配不動產時,應視該事項是否係發生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及信託契約之內容 及目的而定之
- 縱使信託關係已成立,但所受信託之財產,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 產,受託人僅應依該信託契約之內容及委託人之意欲實現該信
函釋99.03.09
縱使信託關係已成立,但所受信託之財產,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 產,受託人僅應依該信託契約之內容及委託人之意欲實現該信託之目的, 管理或處分該信託財產
- 關於信託關係之成立,除須有信託財產之移轉或其他處分外,尚須受託人 因此取得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權限;倘若,受託人對於信託
函釋99.02.09
關於信託關係之成立,除須有信託財產之移轉或其他處分外,尚須受託人 因此取得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權限;倘若,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並無管 理或處分之權限而屬於消極信託者,因消極信託之受託人僅為信託財產之 形式所有人,則不符合信託法第 1 條所規定之要件,即非屬我國信託法 上所稱之信託,因此,旨揭所稱之不動產信託契約,非屬委託人就信託財 產之管理方式對於受託人之指示,而係實質上保留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之 處分權,所以,該契約不符信託法所定「信託」之本質,則不生信託之效 力
- 關於各公益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其公益之性質而定,且各機關均 為該公益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按信託法第 70 條
函釋99.02.08
關於各公益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其公益之性質而定,且各機關均 為該公益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按信託法第 70 條規定之,因此, 公益信託之信託目的,可包括二個以上之公益目的,並且,應向該公益信 託主要公益目的之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倘若,無法判斷何為其主要之 公益目的時,應探究委託人設立公益信託之真意而定之
- 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如為辦理公教員工福利之用而欲將該款項設立公益 信託者,應先檢視是否符合信託法之相關規定,至於是否以該
函釋99.01.25
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如為辦理公教員工福利之用而欲將該款項設立公益 信託者,應先檢視是否符合信託法之相關規定,至於是否以該款項成立信 託基金,宜由該局本於職權決定之
98 年
- 關於遺產之分配依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分配結果辦理,若該信託財產之受益 人、受託人與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即成為同一人,並且無其
函釋98.12.30
關於遺產之分配依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分配結果辦理,若該信託財產之受益 人、受託人與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即成為同一人,並且無其他共同之受 益人,明顯已違反信託法之規定,另,信託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與本 案受託人得否因繼承取得受益權之情形無涉,且與前揭同法第 34 條規定 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者,係屬二事,因此,申請人:○○○ 繼承而取得原歸屬權利人之信託利益,得不受信託法第 34 條規定之限制
- 貴院函請本部以法令主管機關立場,就「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是否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指「公務員執行職務直接關係之法令」表示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函釋98.10.23
- 關於兩造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簽訂之信託契約,因不符合信託法第 1 條 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要件,應
函釋98.10.14
關於兩造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簽訂之信託契約,因不符合信託法第 1 條 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要件,應非屬信託法上 所稱之信託之疑義
- 雖然公益信託委託人擬捐贈境外未上市上櫃之股票,雖有使委託人實質控 制或經營境外公司之虞,惟倘該信託利益仍係以社會急難救助
函釋98.10.14
雖然公益信託委託人擬捐贈境外未上市上櫃之股票,雖有使委託人實質控 制或經營境外公司之虞,惟倘該信託利益仍係以社會急難救助、身心障礙 者救助及宗教教義研修流布為目的,尚無牴觸公益信託之意旨
- 關於部分連動債投資人擬依信託法第 18 條聲請法院撤銷受託人對信託財 產之處分或依信託法第 23 條請求損害賠償之適法疑
函釋98.09.15
關於部分連動債投資人擬依信託法第 18 條聲請法院撤銷受託人對信託財 產之處分或依信託法第 23 條請求損害賠償之適法疑義
-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河川公地使用費係屬規費之性質,為行政執行法施行 細則第 2 條第 4 款所稱之「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
函釋98.09.14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河川公地使用費係屬規費之性質,為行政執行法施行 細則第 2 條第 4 款所稱之「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於逾期 仍未繳納時,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
97 年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所稱主管人員之範圍適用疑義
函釋97.11.19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1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適用疑義
函釋97.11.19
- 關於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之作業,對於「應附文件」及 「配合事項」之做法不一,交通部建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一
函釋97.11.14
關於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之作業,對於「應附文件」及 「配合事項」之做法不一,交通部建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一規範之疑義
-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所稱採購之主管人員適用範圍
函釋97.11.10
- 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及依政府採購法進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程序,兩者平行審議之相關疑義。
函釋97.07.30
-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修正公布施行前,提付仲裁之執行疑義。
函釋97.01.22
96 年
94 年
93 年
- 關於行政執行處限制人民出境是否應訂定金額標準,及函請限制出境,非 屬權限委託關係等說明
函釋93.07.08
- 法務部 91/04/03 法律字第 0910012048 號函,贊同財政部 91/03/27 台 財稅字第 091045
函釋93.03.25
法務部 91/04/03 法律字第 0910012048 號函,贊同財政部 91/03/27 台 財稅字第 0910451666 號函釋意見,顯已牴觸憲法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及 不符實質課稅原則,為此提出不同意見及理由,囑卓參並審酌撤銷或變更 上開函見解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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