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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法院組織法10簡易庭之設置及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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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其管轄事件依法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規定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審理輕微民刑事案件,其管轄事件依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

Q · 簡易庭是什麼?跟普通法庭差在哪?

簡易庭是地方法院內審理輕微案件的法庭,程序簡化、速度快。

依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專責審理依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所定的簡易程序事件。與通常程序最大差異有三:一、多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二、書狀往返與開庭次數較少、整體較快;三、民事簡易一審不服是上訴到同一地方法院的合議庭,不是高等法院。「簡易」指程序簡化,不代表案子本身不重要。

白話解讀

法院其實有兩條軌道在跑。一條是大案子走的通常程序,三個法官合議、慢慢審。另一條是小案子走的簡易程序,一個法官獨任、快速結案。本條就是後者那條軌道的法律基礎,它授權各地方法院設立「簡易庭」(地方法院內部審理輕微案件的特殊法庭)。但「簡易」這兩個字騙了很多人。它指的是「程序簡化」,不是「案子簡單」。對你個人而言,30 萬的租金糾紛、被酒駕起訴 3 年以下徒刑的案件、社區求償糾紛,這些都可能落在簡易庭。落在簡易庭代表三件事:一、開庭次數可能只有一兩次,準備時間被壓縮;二、判決不服上訴不是去高等法院,而是回到同一個地方法院的合議庭;三、整體流程可能幾個月就結束。多數人收到傳票看到「簡易庭」三個字會以為是輕鬆的小法庭,放鬆下來。但「快」對你不一定是好消息,它意味著對方準備時間也很緊,誰動作快誰占便宜。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為簡易庭的設置依據,授權地方法院得於院內設立簡易庭,審理依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所定的簡易程序事件。本條僅規範設置權源,具體管轄範圍與適用程序均委由各程序法規定,使司法資源得依案件繁簡彈性配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簡易庭跟普通法庭有什麼不一樣?

簡易庭是地方法院內部審理較輕微案件的特殊法庭(民事標的 50 萬以下、刑事最重 3 年以下罪)。最大差異:一、多由法官一人獨任;二、程序簡化、開庭次數少;三、民事二審是同一地方法院的合議庭,不是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Q2簡易庭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嗎?

可以,但路徑與一般想像不同。民事簡易一審判決上訴是到同一地方法院的合議庭審理(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不是上一級高等法院。簡易訴訟還可再上訴第三審,但須經許可且涉及原則上重要之法律見解(第 436 條之 2)。

Q3簡易庭是什麼?

地方法院內審理輕微案件的特殊法庭,法源是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管轄事件依訴訟法規定。

Q4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在規定什麼?

授權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並把管轄範圍交由民訴、刑訴等法律決定,是簡易庭的設置依據。

Q5什麼叫簡易程序?

針對標的較小或輕微罪名設計的簡化訴訟程序,書狀往返與開庭次數少、整體較快。

Q6簡易庭和小額法庭一樣嗎?

不同。小額程序適用民事標的 10 萬以下,比簡易程序更簡化,但都設在地方法院。

Q7收到簡易庭傳票怎麼辦?

先確認抬頭與案件類型 → 評估準備時間 → 決定是否委任律師或和解,簡易程序步調快不能拖。

Q8案件怎麼判斷會分到簡易庭?

民事標的 50 萬以下或特定事件、刑事最重本刑 3 年以下罪,依訴訟法自動走簡易程序。

Q9簡易庭判決不服怎麼上訴?

民事簡易一審上訴到同一地方法院合議庭;再上訴第三審須經許可且涉重要法律見解。

Q10可以聲請改用通常程序嗎?

特定情形當事人或法院得依訴訟法將案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須符合法定要件。

Q11簡易庭 vs 通常法庭差在哪?

簡易庭多獨任、程序快、二審回同院合議庭;通常程序得合議、二審到高等法院。

Q12簡易程序 vs 小額程序差在哪?

金額門檻不同(50 萬 vs 10 萬),小額更簡化、原則終審於同院合議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通常程序簡易程序小額程序
適用範圍重大或標的較高案件民事標的 50 萬以下及特定事件 / 刑事 3 年以下罪民事標的 10 萬以下
審判組織得三人合議原則法官一人獨任法官一人獨任
二審上級高等法院同地方法院合議庭同地方法院合議庭(原則終審)
節奏較長較短最短

通常程序

適用範圍
重大或標的較高案件
審判組織
得三人合議
二審
上級高等法院
節奏
較長

簡易程序

適用範圍
民事標的 50 萬以下及特定事件 / 刑事 3 年以下罪
審判組織
原則法官一人獨任
二審
同地方法院合議庭
節奏
較短

小額程序

適用範圍
民事標的 10 萬以下
審判組織
法官一人獨任
二審
同地方法院合議庭(原則終審)
節奏
最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簡易裁判所(裁判所法 第33条,作為獨立審級之簡易法院)
韓國시·군법원(법원조직법,處理輕微事件之市郡法院)
中國人民法庭(人民法院组织法,基层法院派出處理簡單民事案件)
德國Amtsgericht(GVG §§ 23 ff.,受理小額及輕微案件之區法院)
法國Tribunal de proximité / juge des contentieux de la protection(小額與保護性爭議管轄)
美國Small claims court(各州小額法庭)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2

(0211008 制定)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非訟事件。

(0781208 全文修正)

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其管轄事件依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應付實際之需要,設置簡易庭以簡易之程序審理輕微之民、刑事案件及非訟事件,乃各國立法之所趨,並為減輕民、刑庭負擔之可行方法,爰在本法預為規定,以為民、刑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設置簡易庭之依據,至簡易庭管轄何類案件,如何審理,以及不服其裁判應向何機關聲明不服,則由民、刑訴訟法及其他法律加以規定。(按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規定地方法院設簡易庭以審理違警拘留之初審案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008 制定)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非訟事件。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應付實際之需要,設置簡易庭以簡易之程序審理輕微之民、刑事案件及非訟事件,乃各國立法之所趨,並為減輕民、刑庭負擔之可行方法,爰在本法預為規定,以為民、刑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設置簡易庭之依據,至簡易庭管轄何類案件,如何審理,以及不服其裁判應向何機關聲明不服,則由民、刑訴訟法及其他法律加以規定。(按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規定地方法院設簡易庭以審理違警拘留之初審案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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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規定:「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其管轄事件依法律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