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11 條(地方法院之類別及員額)
- 1.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 2.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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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11條規定地方法院類別與員額依附表,個別法院適用類別及變更由司法院決定。
Q · 我家附近的地方法院有幾個法官、案子排多快,是誰決定的?
依法院組織法第11條,地方法院的類別與各類別員額寫在法律附表(修改附表須修法),但個別地院實際適用哪一類、何時升降類別,由司法院依第二項自行決定,不必經立法院修法。這個分類直接影響該院法官、書記官、司法事務官的員額,連帶影響你案件的開庭與審理速度。
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的規模、人手、辦案速度,誰決定?不是立法院,是司法院。這條把全國各地方法院依工作量切成不同「類別」(簡單說就是大、中、小型法院),各類別應該配多少法官、書記官、司法事務官,全寫在「附表」裡。更關鍵的是第二項:你家附近的地院屬於第幾類、什麼時候要從低類別升到高類別,這個決定權司法院自己就有,不用經過修法程序。對你的影響很實際,台北地院和某偏鄉地院在這條法律下被劃成完全不同等級的機構,案件等開庭的時間、有沒有專業庭可分案,都跟這條給法院的「規格」直接掛鉤。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11條為地方法院組織的員額授權規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類別」與各類別應配置的員額,由法律附表明定(剛性);而個別法院應適用的類別及其變更,則授權司法院決定(彈性),構成台灣司法資源依案件量調節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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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的法官人數真的會因為類別不同差很多嗎?▾
差很多。第一類地院(如台北、台中、新北等大都會地院)的法官、書記官、司法事務官員額遠多於小型分院。案件量大的法院若類別沒跟上,會出現嚴重壓案,當事人等開庭排到一年後不是新聞。可在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附表細節,對比該院年度新收案件量,評估你的案件大概要等多久。
Q2為什麼司法院可以自己決定法院類別?立法院不管嗎?▾
立法院透過本條把分類權授權給司法院,但保留附表員額的最終控制(修改附表要修法)。立法院定大方向(類別有幾種、各類別員額幾人),司法院管細節(哪間法院適用哪一類、何時升降類)。這樣設計是因為案件量變化快,每次調整都修法太慢;但也意味著司法院遲遲不替過勞法院升等時,民眾沒有直接的法律救濟,只能透過議員、律師公會間接施壓。
Q3法院組織法第11條是什麼?▾
規定地方法院的類別與員額依附表,個別法院適用哪一類及其變更由司法院決定,是司法資源配置的法律基礎。
Q4法院的類別是什麼意思?▾
依工作量把地方法院分成不同等級,等級決定該院應配置多少法官、書記官、司法事務官。
Q5什麼是法院組織法的附表?▾
附在法律本文後、列出各類別員額數字的表格,調整附表須經立法院修法。
Q6員額包含哪些人員?▾
法官、試署/候補法官、書記官、司法事務官、通譯等法院依法應配置的人力定額。
Q7怎麼查我所在地院屬於哪一類?▾
對照司法院公告的法院組織法附表,搭配該院年度新收案件量推估其類別與承壓程度。
Q8怎麼估算我的案件大概要等多久?▾
把該院員額與新收/未結案件量對比,員額相對案量越緊,開庭排期通常越長。
Q9怎麼促請司法院替過勞法院升等?▾
透過當地律師公會或地方議員,檢附案件量統計聯名請司法院依第二項評估變更類別。
Q10怎麼證明某地院量能不足?▾
蒐集該院新收案件、未結案件、平均審理天數與開庭排期數據,與附表員額對比。
Q11法院類別由附表定 vs 由司法院定,差在哪?▾
類別種類與各類別員額在附表(須修法);個別法院適用第幾類及變更由司法院決定(免修法)。
Q12法院組織法第11條 vs 第8條差在哪?▾
第8條管法院的設置與管轄區域,第11條管已設置法院的類別與員額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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