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事件如下: 一、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項本文提起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八提起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三、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事件。 四、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裁定而抗告之事件。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
  2.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事件如下: 一、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提起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二、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三、交通裁決事件。 四、收容聲請事件。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