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據法令作切實簡明之簽註。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規定,承辦人員在擬辦文書時,應詳細查明案件的整個過程,根據法令做出明確且簡明的簽註。這表示承辦人員在處理文件時,需要仔細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關的法律規定,並在文書中作出相應的註記。舉例來說,如果承辦人員在擬辦一份合同文件時,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要求,他們需要確切了解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做出適當的簽註,確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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