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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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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據法令作切實簡明之簽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規定,承辦人員在擬辦文書時,應詳細查明案件的整個過程,根據法令做出明確且簡明的簽註。這表示承辦人員在處理文件時,需要仔細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關的法律規定,並在文書中作出相應的註記。舉例來說,如果承辦人員在擬辦一份合同文件時,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要求,他們需要確切了解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做出適當的簽註,確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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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據法令作切實簡明之簽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