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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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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案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或其他單位者,應事先協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9條,凡案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或其他單位時,必須事先進行協調。這意味著在處理涉及其他機關或單位的案件時,相關機關或單位需要在處理程序開始之前就進行溝通和協調。這可以確保各方之間的合作和協調,並促進案件處理的順利進行。 一個與此相關的例子是根據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行政訴訟案件涉及到其他政府機關或單位時,行政法院有義務提醒相關機關或單位參與訴訟程序並提供相關資料。這可以確保案件的全面和公正審理,並適當考慮到其他機關或單位的觀點和利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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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凡案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或其他單位者,應事先協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