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案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或其他單位者,應事先協調。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9條,凡案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或其他單位時,必須事先進行協調。這意味著在處理涉及其他機關或單位的案件時,相關機關或單位需要在處理程序開始之前就進行溝通和協調。這可以確保各方之間的合作和協調,並促進案件處理的順利進行。 一個與此相關的例子是根據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行政訴訟案件涉及到其他政府機關或單位時,行政法院有義務提醒相關機關或單位參與訴訟程序並提供相關資料。這可以確保案件的全面和公正審理,並適當考慮到其他機關或單位的觀點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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