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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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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稿面應由承辦人員記明受文者、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正本、副本、檔號之分類號、保存年限、電子公文交換機制類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21 條,文稿稿面應由承辦人員記明以下事項: 1. 受文者:即接收該文稿的機關或個人。 2. 速別:表示文稿的緊急程度,例如緊急、一般等。 3.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若該文稿屬於機密文件,則需標明其密等(如機密、核心機密等)、解密條件(如需核准解密)或保密期限。 4. 附件:若文稿有附件,需在稿面上註明附件的數量或相關資訊。 5. 正本和副本:若文稿有正本和副本,需註明其數量。 6. 檔號之分類號:表示文稿所屬的檔案分類號碼。 7. 保存年限:表示該文稿需要保存的年限。 8. 電子公文交換機制類別:若文稿以電子方式傳遞,需標明所使用的電子公文交換機制類別。 9. 其他必要之事項:根據實際情況,可能需要在稿面上記明其他相關資訊。 例如,一份機密文件的文稿稿面應註明受文者為相關機關的機要部門,速別為緊急,密等為機密,解密條件為核准解密,保密期限為五年,附件有三個,並標明正本和副本的數量為一份,檔號之分類號為A001,保存年限為十年,使用的電子公文交換機制類別為政府電子郵件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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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文稿稿面應由承辦人員記明受文者、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正本、副本、檔號之分類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