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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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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辦妥,應經單位主管審,並視需要送會有關單位後,再行陳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中華民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務人員經審定後如對考績結果表示異議,可於文到一個月內提出確實證明或理由,依送審程序重行審定。然而,在本案中,原告並未在文到一個月內提出異議,而是在多年後才向被告提出申請俸級重行審定。因此,根據該法規的規定,無法同意原告的申請。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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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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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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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文稿辦妥,應經單位主管審核,並視需要送會有關單位後,再行陳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