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辦妥,應經單位主管審核,並視需要送會有關單位後,再行陳判。
依據中華民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務人員經審定後如對考績結果表示異議,可於文到一個月內提出確實證明或理由,依送審程序重行審定。然而,在本案中,原告並未在文到一個月內提出異議,而是在多年後才向被告提出申請俸級重行審定。因此,根據該法規的規定,無法同意原告的申請。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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