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稿人員對於文稿如有意見,應逕行修改並簽章以示負責。 會稿人員對於文稿如有意見,應加註簽條,退請承辦單位酌辦。 各機關得指定閱稿人員負責文字、程式、行款等之校閱事宜。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24條,核稿人員對於文稿如有意見,應進行修改並簽章以示負責。這表示核稿人員負責確保文稿的準確性和合適性,在發現問題或有所建議時,應對文稿進行修改並簽署自己的姓名以示負責。這個條文主要關注核稿人員在審核文稿時的責任和權限。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份公文,在核稿過程中,核稿人員發現文稿中某些內容有錯誤或需要做一些修改和補充。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24條,核稿人員應該對這些問題進行修改,並在其所做的修改處簽署自己的姓名。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文稿的準確性和適切性,並且為核稿人員對其工作負責任提供了一個明確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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