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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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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於處理過程中,凡經辦人員均應簽名或蓋章,並註明經辦之年月日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28 條,處理文書的辦理人員應該在文書上簽名或蓋章,並在上面註明辦理的年月日時。這條規定強調了在處理文書的過程中,辦理人員必須留下自己的識別,可以是簽名或蓋章,並且要記錄下辦理的時間。 範例:在處理一封公函時,辦理人員應該在信的底部簽上自己的姓名和職位,以及日期和時間,以證明他們已經處理了這封信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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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28 條規定:「文書於處理過程中,凡經辦人員均應簽名或蓋章,並註明經辦之年月日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