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於處理過程中,凡經辦人員均應簽名或蓋章,並註明經辦之年月日時。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28 條,處理文書的辦理人員應該在文書上簽名或蓋章,並在上面註明辦理的年月日時。這條規定強調了在處理文書的過程中,辦理人員必須留下自己的識別,可以是簽名或蓋章,並且要記錄下辦理的時間。 範例:在處理一封公函時,辦理人員應該在信的底部簽上自己的姓名和職位,以及日期和時間,以證明他們已經處理了這封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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