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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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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繕發後,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其須續辦者得退還原承辦單位。收文經批存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沒有提到「事務管理規則第27條」的相關資訊。所以我不知道這條法規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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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27 條規定:「文稿繕發後,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其須續辦者得退還原承辦單位。收文經批存者亦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