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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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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之封發,應注意送達方式,查對附件及受文機關後再妥封速發,急要文書,應隨到隨發。 業務及所屬單位繁多之機關,應設立公文交換中心,定時集中交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事務管理規則第 26 條提到了文書的封發方式和送達方式。根據這條法規,對於急需的文書應立即封發,並且在確認附件和受文機關後加緊處理。對於業務繁多的機關,應該設立公文交換中心,定時集中交換文書。 參考資料: 台灣行政院事務管理規則(最新修訂日期:2013/9/5)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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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文書之封發,應注意送達方式,查對附件及受文機關後再妥封速發,急要文書,應隨到隨發。 業務及所屬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