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之封發,應注意送達方式,查對附件及受文機關後再妥封速發,急要文書,應隨到隨發。 業務及所屬單位繁多之機關,應設立公文交換中心,定時集中交換。
事務管理規則第 26 條提到了文書的封發方式和送達方式。根據這條法規,對於急需的文書應立即封發,並且在確認附件和受文機關後加緊處理。對於業務繁多的機關,應該設立公文交換中心,定時集中交換文書。 參考資料: 台灣行政院事務管理規則(最新修訂日期:20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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