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3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但其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發撫卹金。 工友因公死亡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除準用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發給外,另加給百分之二十,但其發給標準較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發給之撫卹金為低者,得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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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但其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發撫卹金。 工友因公死亡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除準用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發給外,另加給百分之二十,但其發給標準較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發給之撫卹金為低者,得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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