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但其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發撫卹金。 工友因公死亡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除準用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發給外,另加給百分之二十,但其發給標準較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發給之撫卹金為低者,得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根據問題的描述以及參考資料,事務管理規則第369條的規定如下: 1.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的撫卹金給與標準: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5條所定的退休金標準發給。但如果工友的服務未滿三年,則以三年計算並支付撫卹金。 2. 工友因公死亡者的撫卹金給與標準:除了準用第363條第2項的規定外,還要額外加發20%的撫卹金。不過,如果這個給與標準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的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發給的撫卹金,可以按照勞動基準法和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他已經服務滿三年,那麼他的撫卹金將按照勞動基準法第55條所定的退休金標準來支付。另一方面,如果一位工友因公死亡,他的撫卹金將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363條第2項的規定支付,並且還需要額外加發20%的撫卹金,但如果這個標準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的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則可以按照勞動基準法和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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