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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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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後,移送機關得於執行終結前撤回之。但於拍定後拍賣所有權移轉前撤回者,應得拍定人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到行政執行處後,移送機關有權在執行結束之前撤回該移送。然而,在拍定後拍賣物所有權移轉之前撤回的情況下,必須取得拍定人的同意。這意味著,如果在拍賣物品的所有權轉移之前,移送機關決定撤回執行,則必須先獲得已成功拍得該物品的人的同意。

相關函釋 10

  • 行政執行名詞
  • 拍賣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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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後,移送機關得於執行終結前撤回之。但於拍定後拍賣物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