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後,移送機關得於執行終結前撤回之。但於拍定後拍賣物所有權移轉前撤回者,應得拍定人之同意。
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到行政執行處後,移送機關有權在執行結束之前撤回該移送。然而,在拍定後拍賣物所有權移轉之前撤回的情況下,必須取得拍定人的同意。這意味著,如果在拍賣物品的所有權轉移之前,移送機關決定撤回執行,則必須先獲得已成功拍得該物品的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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