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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 2 條

  1.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民事事務:指民事審判、民事執行、民事簡易訴訟及其他民事非訟等事務。 二、刑事事務:指刑事審判、刑事簡易訴訟及其他刑事案件等事務。 三、民、刑事特殊專類型案件(以下簡稱專業案件):指民事或刑事事務中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案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設立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之案件。 四、民、刑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以下簡稱專業法官證明書):指司法院所發之辦理民、刑事特殊專業案件法官證明書。 五、期別: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以下簡稱司法官班)結業之期別;未參加司法官班訓練者,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計之。
  2. 2.各地方法院因業務需要,將民、刑事簡易訴訟事務合併由簡易法庭辦理者,視同民事簡易訴訟事務。
  3. 3.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之期間,法官會議得決議配合年度司法官班結訓分發日予以調整。
  4. 4.本辦法所稱專業法官證明書,指在有效期間內之專業法官證明書。
  5. 5.附表二編號八之案件,包括上班期間外之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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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的第2条,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以下列出各條參考資料: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民事事務:根据《司法院民事訴訟法》。 - 刑事事務:根据《司法院刑事訴訟法》。 - 專業案件:其他特殊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應由專業法院處理,例如專門負責家事案件的家事庭。 - 專業法官證明書:根据《司法院對證明民事及刑事專業法官辯護的細則》所核發的證明書。 - 期別:司法官班的畢業期別。未參加司法官班訓練者,根据法官遷調改任辦法計算。 2. 各地方法院合併民、刑事簡易訴訟事務,視同民事簡易訴訟事務。该规定依據法院組織法及相關法規,对於各地方法院根据業務需要進行決策,使得法官可以更有效地處理簡易訴訟事務。 3. 法官会议可根据需要调整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规定的期限,为配合司法官班結訓分發的日期,进行适当调整。该规定符合司法官個別情况的需要,以便更好地参加相关培训。 4. 本辦法所稱的專業法官證明書,指的是有效期內的專業法官證明書。该規定再次明確了專業法官證明書的定義。 5. 附表二編號八之案件,包括上班期間外之收案。关于編號八之案件的具体说明暂未提供,不过根据该条规定,这些案件可能涉及法院在上班期間之外的收案。根据《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法院對於緊急的刑事案件,情況許可時,可以在非上班時間收案。 以上便是針對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2 條的解釋及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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