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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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再復核委員會委員,產生方式如下,並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 一、司法院院長指定三人。 二、考試院代表二人。 三、法官代表三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及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法官代表分別互推一人。 四、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學者專家委員互推一人,法官評鑑委員會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互推一人,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互推二人。
- 2.再復核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編制內簡任職人員兼任,承司法院院長之命,辦理再復核委員會之一般行政事項。
- 3.再復核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理。
- 4.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四條之規定,於再復核委員會審議再復核事件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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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25條,再復核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擔任當然委員並任主席,其他委員的產生方式如下: 1. 司法院院長指定三人。 2. 考試院代表二人。 3. 法官代表三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及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法官代表分別互推一人。 4.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學者專家委員互推一人,法官評鑑委員會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互推一人,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互推二人。 再復核委員會還有一名執行秘書,由司法院院長指派簡任職人員兼任,負責處理一般行政事項。 再復核委員會的幕僚作業由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負責。 在審議再復核事件時,再復核委員會準用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四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官職務評定辦法,最近修正日期:2021年1月29日
相關函釋 1 則
- 復名詞
- 核名詞
- 業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懲戒名詞
-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四條條文
- 準用名詞
-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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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