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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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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經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或特種考試推事檢察官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
  2. 2.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七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五項所稱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指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相當等級考試及格。 二、經專門職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比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得轉任薦任官等職務之資格。 三、具公務人員薦任官等以上資格,經銓敘合格。
  3. 3.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三項第五款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實際執行律師業(職)務,指具律師法執行職務資格後,辦理該法規定事務,或具律師資格後擔任公設辯護人、法院約聘辯護人並辦理辯護業務。
  4. 4.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二項第六款至第八款、第三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三項第三款所稱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有個人之原創性,且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 二、於申請轉任法官、檢察官前七年內之著作,並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發表,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三、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提要;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司法院、法務部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釋義,條文內容如下: 1. 第一項第一款提到的「經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指的是指經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或特種考試推事檢察官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 2. 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七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五項中所提到的「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指的是符合以下資格之一的人: - 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相當等級考試及格。 - 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按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的規定具有轉任薦任官等職務的資格。 - 具有公務人員薦任官等以上資格,並通過銓敘合格。 3. 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三項第五款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第二款所提到的「實際執行律師業(職)務」,指的是具有律師資格並辦理該法規定事務,或具有律師資格並擔任公設辯護人、法院約聘辯護人並辦理辯護業務。 4. 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二項第六款至第八款、第三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三項第三款提到的「專門著作」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 有個人之原創性,且非與他人著作組合或編輯而成的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 - 在轉任法官、檢察官之前七年內的著作,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已經出版並公開發行或出版社出具將要公開發行的專書。 - 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期刊(包括有正式審查程序且可以公開利用的電子期刊)發表,或者在該期刊出具將定期發表的聲明,或者在國內外有正式審查程序的研討會上發表並出版的著作(包括以光碟發行或在網路上公開發行)。 - 如果是用外文撰寫的,必須附上中文提要。如果在國內找不到能了解該外文的審查人選,司法院或法務部可以要求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以上是根據最新的法規所提供的相關解釋和參考資料。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推事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七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五項條文
  • 名詞
  • 律師名詞
  • 比照名詞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法規
  • 銓敘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三項第五款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律師法法規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二項第六款至第八款、第三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三項第三款條文
  • 原創性名詞
  • 名詞
  • 前開名詞
  • 法官法5條文
  • 法官法87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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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經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司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