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制定之。 直轄市 (以下簡稱市) 之自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直轄市自治法第1條規定了本法的立法依據,即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根據該條規定,直轄市的自治事項應依照本法的規定,對於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則適用其他法律。根據該法的解釋,直轄市應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以及相關法律制定相對應的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以確保直轄市的自治權能夠得到保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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