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聚居達一百五十萬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者,得設市。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2條,當一個地區的人口聚居達到一百五十萬以上,並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和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時,可以成立直轄市。這意味著當特定地區達到人口和發展的特定條件時,有可能成為直轄市,具有更高的自治權限和財政自主性。 參考範例:例如,台灣的臺北市和高雄市就是基於直轄市自治法第2條而成立的。由於這兩個地區在人口和經濟等方面達到了特定的條件,因此被賦予了直轄市的地位,享有更大的自治權和財政自主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