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由市民依法選舉市議員組織之。市議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市議員總額,市人口在一百五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四人;最多不得超過五十二人。其名額並應參酌各市財政、區域狀況,於市議會組織規程定之。 市有原住民人口在四千人以上者,於前項總額內應有原住民選出之市議員名額。 各選舉區選出之市議員名額在五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議員,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直轄市自治法第14條規定了關於直轄市議會的組織和名額分配等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的規定,直轄市的市議會由市民依法選舉市議員組織而成,市議員的任期為四年,並可以連選連任。市議員的總數不得超過規定的上限,該上限則根據市人口的多寡而定,市人口在一百五十萬人以下者,市議員總數不得超過四十四人;最多不得超過五十二人。此外,根據各市的財政情況和區域狀況,市議會可以在這個總額內確定名額的分配。如果市內有四千人以上的原住民人口,則在前項的總額內應有相應的原住民選出的市議員名額。此外,每個選舉區選出的市議員名額中應有婦女當選名額。最後,根據這個條款選出的市議員應該在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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