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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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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市法規。 二、議決市預算。 三、議決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市政府組織規程及市屬事業機構之組織規程。 六、議決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市決算之審報告。 八、議決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市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之法規,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函由市政府報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但備查時不得逕行修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15條,市議會具有以下職權: 1. 議決市法規。 2. 議決市預算。 3. 議決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4. 議決市財產之處分。 5. 議決市政府組織規程及市屬事業機構之組織規程。 6. 議決市政府提案事項。 7. 審議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8. 議決市議員提案事項。 9. 接受人民請願。 10. 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根據法條,市議會議決第一款之法規時,需經市政府報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但備查時不得逕行修正,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例如,市議會議決市預算或議決市法規時,需要經過市政府報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這意味著市議會制定的預算或法規,需要經過相應的政府程序和審查,確保其合法性和適當性,并且不能在備查期間隨意修改。 參考資料: - 直轄市自治法 - 中華民國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相關函釋 2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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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自治法第 15 條規定:「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市法規。 二、議決市預算。 三、議決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自治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