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市法規。 二、議決市預算。 三、議決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市政府組織規程及市屬事業機構之組織規程。 六、議決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市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之法規,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函由市政府報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但備查時不得逕行修正。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15條,市議會具有以下職權: 1. 議決市法規。 2. 議決市預算。 3. 議決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4. 議決市財產之處分。 5. 議決市政府組織規程及市屬事業機構之組織規程。 6. 議決市政府提案事項。 7. 審議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8. 議決市議員提案事項。 9. 接受人民請願。 10. 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根據法條,市議會議決第一款之法規時,需經市政府報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但備查時不得逕行修正,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例如,市議會議決市預算或議決市法規時,需要經過市政府報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這意味著市議會制定的預算或法規,需要經過相應的政府程序和審查,確保其合法性和適當性,并且不能在備查期間隨意修改。 參考資料: - 直轄市自治法 - 中華民國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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