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對市議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邀集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直轄市自治法第16條規定了市政府對市議會的議決案應予執行的義務。如果市政府延遲執行或者執行不當,市議會可以要求市政府解釋理由,并且在必要時可以報請行政院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協商解決。 參考資料:《直轄市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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