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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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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對市議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邀集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直轄市自治法第16條規定了市政府對市議會的議決案應予執行的義務。如果市政府延遲執行或者執行不當,市議會可以要求市政府解釋理由,并且在必要時可以報請行政院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協商解決。 參考資料:《直轄市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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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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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自治法第 16 條規定:「市政府對市議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自治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