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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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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經市議會同意後,報請內政部備。 前項之組織規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並於核定後函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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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直轄市自治法第33條」規定,區公所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經市議會同意後,報請內政部核備。根據這條法律,市政府需提出區公所組織規程並獲得市議會的同意,然後提交給內政部核備。根據法條的第二項規定,組織規程中有關考銓業務的項目不得違反中央考銓法規,並需要核定後函送考試院備案。 這些規定確保了區公所組織規程的合法性和依法運作。市政府必須遵守中央考銓法規兼顧地方特殊需求,並確保該規程在合法範圍內運行。所有相關的規定和程序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以確保公平和公正的考試和遴選過程。考試院也會保留相關的文件來審查和監督區公所的考銓業務。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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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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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自治法第 33 條規定:「區公所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經市議會同意後,報請內政部核備。 前項之組織規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自治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