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置里長一人,由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而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區公所就該里具有里長候選人資格之里民遴聘之,其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 依第一項選出之里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直轄市自治法第34條規定了里長的選舉和任期。該條第1項明確提到里長由里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為四年,並可連選連任。第2項規定,在里長選舉中,如果經過兩次受理候選人登記後沒有人申請登記,區公所可以遴聘具有里長候選人資格的里民擔任里長,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根據第3項的規定,依第1項選出的里長應該在上屆任期結束的日子就職。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是直轄市自治法第34條本身,它是制定直轄市自治法時所考慮的條款之一。這個法條旨在確保里長的選舉程序和任期規定的公正和有效性。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如果在里長選舉之前的兩次候選人登記期限內沒有人申請登記,區公所可以根據該項法條來遴聘一位符合資格的里民來擔任里長,並限制其任期為當屆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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