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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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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35條,里長需要受區長的指揮和監督,負責辦理里的公務和交辦事項。這表示區長在地方自治團體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擁有監督和指導里長的職權。該條款強調了區長與里長之間的合作和協調,以確保地方自治的順利進行。這一點可以通過以下引用資料得到驗證:根據新北市里長職務設置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里長需要受相關區公所主管官員的指揮、監督,並負責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因此,區長作為地方自治團體的主要職位之一,是對里長工作的統籌和指導者,充分符合直轄市自治法第35條的規定。

相關函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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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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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自治法第 35 條規定:「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自治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