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35條,里長需要受區長的指揮和監督,負責辦理里的公務和交辦事項。這表示區長在地方自治團體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擁有監督和指導里長的職權。該條款強調了區長與里長之間的合作和協調,以確保地方自治的順利進行。這一點可以通過以下引用資料得到驗證:根據新北市里長職務設置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里長需要受相關區公所主管官員的指揮、監督,並負責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因此,區長作為地方自治團體的主要職位之一,是對里長工作的統籌和指導者,充分符合直轄市自治法第3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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