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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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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設市議會、市政府,分別為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區設區公所。 里設里辦公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直轄市自治法第4條規定了直轄市的組織架構。根據該條,直轄市設有市議會和市政府,分別為市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而區則設有區公所,里則設有里辦公處。 依據這一條法規,直轄市的組織架構包括市議會、市政府、區公所和里辦公處。市議會負責市的立法工作,制定相關的市級法規。市政府則負責市的行政事務。區公所是區的行政機關,而里辦公處則是里的行政機關。 舉例來說,依照這一法規,台北市設有台北市議會和台北市政府,它們分別負責台北市的立法和行政工作。台北市下分為多個區,每個區都有相應的區公所負責地區的行政事務。區再下分為多個里,每個里都有相應的里辦公處負責該里的行政事務。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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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自治法第 4 條規定:「市設市議會、市政府,分別為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區設區公所。 里設里辦公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自治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