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設市議會、市政府,分別為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區設區公所。 里設里辦公處。
直轄市自治法第4條規定了直轄市的組織架構。根據該條,直轄市設有市議會和市政府,分別為市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而區則設有區公所,里則設有里辦公處。 依據這一條法規,直轄市的組織架構包括市議會、市政府、區公所和里辦公處。市議會負責市的立法工作,制定相關的市級法規。市政府則負責市的行政事務。區公所是區的行政機關,而里辦公處則是里的行政機關。 舉例來說,依照這一法規,台北市設有台北市議會和台北市政府,它們分別負責台北市的立法和行政工作。台北市下分為多個區,每個區都有相應的區公所負責地區的行政事務。區再下分為多個里,每個里都有相應的里辦公處負責該里的行政事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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