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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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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治之監督機關為行政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直轄市自治法第5條規定,市自治之監督機關為行政院。這表示行政院擁有監督直轄市自治事項的權力和責任。這條法規確定了行政院作為監督機關的地位,負責監督直轄市政府的自治事項,確保其依法行使權限並遵守相關法規。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行政院作為監督機關具有進行審查、監督和指導的職責,並可以對直轄市政府的行為進行指導、督促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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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自治法第 5 條規定:「市自治之監督機關為行政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自治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