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治之監督機關為行政院。
直轄市自治法第5條規定,市自治之監督機關為行政院。這表示行政院擁有監督直轄市自治事項的權力和責任。這條法規確定了行政院作為監督機關的地位,負責監督直轄市政府的自治事項,確保其依法行使權限並遵守相關法規。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行政院作為監督機關具有進行審查、監督和指導的職責,並可以對直轄市政府的行為進行指導、督促和監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