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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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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及里之設置、廢止及區域變更,依法律規定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6條,市、區及里的設置、廢止及區域變更應依法律規定進行。本條規定強調了對於直轄市、區和里行政區劃的合法性及相關變更的必要性。 This means that the establishment, abolition, and territorial changes of cities, districts, and neighborhoods should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t ensures that the creation or mod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follows the proper legal procedures. 參考資料: 1. 直轄市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B0050001) 2. 直轄市自治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20001)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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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自治法第 6 條規定:「市、區及里之設置、廢止及區域變更,依法律規定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自治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