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所在地之變更由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報請行政院備查。 新設市政府所在地之擬定,在議會未成立前,由行政院核定設置臨時辦公處所,俟議會成立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根據直轄市自治法第7條,市政府所在地的變更需要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報請行政院備查。而新設市政府所在地的擬定,在議會未成立前,則由行政院核定設置臨時辦公處所,待議會成立後再依照前述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直轄市自治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42&FLNO=7). - 行政院公報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0/51/16228ffc-12d8-4b93-86ae-1fac2e85a8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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