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至行政區域及行政層級重新調整劃分一年內完成本法之修正,逾期本法失效。
直轄市自治法第 56 條規定了本法的施行時間和失效條件。根據該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起生效,直到行政區域和行政層級重新調整劃分完成為止的一年內,本法仍然有效。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則本法將失效。這意味著在一年內,直轄市自治法可能會因行政區域和行政層級的調整而進行修正。具體的調整計劃和修正內容需參考最新的法律法規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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