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公布施行後,各相關法規未制 (訂) 定、修正前,現行法規仍繼續適用。
直轄市自治法第55條規定,在直轄市政府所管轄的事項中,如果在直轄市自治法實施前,相關的法規未有制定或修正,那麼現行的法規仍然繼續適用。 這表示在直轄市自治法生效前,如果還沒有相應的法律來規範直轄市政府的事項,則可以繼續適用現行的法規。這保留了現有法規的效力,直到相關法規進一步制定或修正為止。 參考資料: - 直轄市自治法 - "直轄市自治法第55條" - 台灣法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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