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46 條(執行人員與協助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查封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為之。於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或對於查封物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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