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 175 條(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效力及其費用之負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
- 前項但書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 第一項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非訟事件法 第17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