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75條規定,清算人、檢查人選派解任裁定原則不得抗告,僅依公司法245條第1項選派檢查人例外可抗告,且抗告中停止執行。
Q · 法院選的清算人或檢查人,我不服可以抗告嗎?
原則不行,僅公司法245條第1項選派檢查人例外可抗告
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原則上不得聲明不服。唯一例外是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由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裁定,這類裁定得提起抗告,且抗告期間檢查程序應停止執行。此外,第一項事件之聲請若有理由,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
法院選派或解任清算人、檢查人的裁定,原則上你不能不服、不能抗告,一槌定音。立法者要的是效率:這類人事任命若都能吵、都能拖,公司清算和檢查永遠動不了。但有一個關鍵例外你必須知道:如果法院是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這個裁定「可以」抗告。而且更狠的是,一旦提了抗告,在抗告期間檢查程序要「停止執行」。這對攻防雙方意義完全相反:你是聲請查帳的股東,要有心理準備公司會用抗告把你的檢查硬生生按下暫停;你是被查的公司方,這個但書就是你合法拖延、爭取時間的唯一通道。最後,這類聲請如果有理由,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
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為公司非訟事件之程序救濟規範,明定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原則上不得聲明不服,以確保清算與檢查程序之迅速與安定;惟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由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裁定為例外,得提起抗告,且抗告期間應停止執行,並於聲請有理由時由公司負擔程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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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行。非訟事件法第175條規定,對法院選派或解任清算人、檢查人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唯一例外是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選派檢查人的裁定可以抗告。清算人選派不能抗告不代表束手無策,若清算人執行有違法或不適任,可另循解任、損害賠償等途徑處理。
第175條第2項確實規定,依公司法第245條選派檢查人的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檢查會暫停。正因為對方可能用抗告凍結檢查爭取時間,聰明的聲請股東不會把希望全押在檢查程序,會視情況並行聲請假處分、證據保全或對個別交易另案處理,避免抗告期間成為對方的操作空窗。
規範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裁定的救濟限制,原則不得聲明不服,僅245條選派檢查人例外可抗告。
法律明定該裁定不許循通常救濟程序爭執,一經作成即告確定,目的是讓清算與檢查程序迅速安定。
繼續一年以上持股達法定比例的少數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是對抗掌權派的工具。
合法抗告提起後,原裁定在抗告程序終結前暫停執行效力,此處即檢查程序暫停。
先確認是否依公司法245條第1項選派 → 於法定期間具狀向原法院抗告 → 敘明實質理由,準用民訴抗告程序。
準用民事訴訟法,原則為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逾期裁定確定、檢查不再因抗告停止,實際以現行法為準。
確認是245條選派才有抗告權,把握抗告窗口觸發停止執行,但須有實質理由,純拖延終會被駁。
不把寶全押在檢查程序,於聲請同時並行評估假處分、證據保全,防止抗告空窗被對方利用。
兩者原則都不得聲明不服,唯一可抗告的是245條第1項選派檢查人,不及於清算人選派解任。
245條由少數股東聲請者可抗告且抗告停止執行;其他來源選派之檢查人裁定原則不得聲明不服。
| 比較面向 | not_appealable | appealable_exception |
|---|---|---|
| 可否聲明不服 | 原則不得聲明不服 | 依公司法245條第1項選派檢查人得抗告 |
| 適用對象 | 清算人選派解任、檢查人選派解任(一般) | 少數股東聲請選派之檢查人 |
| 抗告效果 | 無(裁定確定) | 抗告中檢查程序停止執行 |
| 程序費用 | 依各該事件規定 | 聲請有理由時由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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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一項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八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前段未修正。後段增列但書規定。 三、依朝野協商結論,增列第二項。 四、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非訟事件之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由聲請人負擔,無重複規定必要,爰將第三項文字略作調整。
一、原條文第八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前段未修正。後段增列但書規定。 三、依朝野協商結論,增列第二項。 四、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非訟事件之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由聲請人負擔,無重複規定必要,爰將第三項文字略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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