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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175 條(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效力及其費用之負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
  2. 前項但書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3. 第一項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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