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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185公司重整程序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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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重整程序所為各項裁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2. 2.前項裁定,應附理由;其認可重整計畫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85條規定,公司重整的各項裁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附理由,認可重整計畫的裁定於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Q · 法院已經認可公司重整計畫了,我提抗告計畫會繼續執行嗎?

會先停,認可裁定一抗告就停止執行

依非訟事件法第185條,認可重整計畫之裁定於抗告中應停止執行。也就是你對認可裁定提起抗告後,重整計畫先暫停推進,等抗告爭議釐清才定案。此外,本條規定重整程序的各項裁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附理由,理由不充分本身就是抗告的著力點。

白話解讀

一家上市公司財務出問題快倒了,但它的廠房、技術、品牌其實還有救,直接清算拍賣太可惜。法律給了它一條「重生通道」叫公司重整:暫停催債、找專業人接管、擬一份重整計畫讓公司活下去,債權人和股東各退一步分擔損失。185 條管的是這條重生通道上「法院做的每一個裁定」要遵守的程序規矩: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172條第2項,這些裁定都要附理由,不能讓法院黑箱拍板。最關鍵的是最後一句:認可重整計畫的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這句話份量極重,意思是重整計畫被法院認可後,如果有人不服提抗告,計畫先暫停執行,等爭議釐清。對重整中的公司、債權人、股東來說,這個暫停鍵決定了在計畫定案前,誰的權益會先被動到。看懂這條,你才知道公司重整不是法院一聲令下就定生死,每一步都有可被檢驗、可被暫停的縫隙。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85條為公司重整程序之程序性規範,規定法院就重整程序所為各項裁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172條第2項,並要求各裁定應附理由;其中認可重整計畫之裁定於抗告中應停止執行,構成重整程序中兼顧時效與利害關係人權益保障的安全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進入重整,是不是代表它要倒了、我的股票債券沒救了?

不一定,重整的目的恰恰是救公司而非清算。它讓有經營價值的公司透過暫停催債、專業接管、擬定重整計畫活下去,理想上債權人能比直接清算拿回更多。別一聽到重整就急著賤賣手上的股票或債權,先看重整計畫怎麼安排你的受償順位和比例,這跟破產清算是兩回事。

Q2法院已經認可重整計畫了,我不服還來得及嗎?

來得及。依非訟事件法第185條,認可重整計畫的裁定在抗告中應停止執行,你提起抗告後計畫先暫停推進,等抗告爭議釐清;而且這些裁定依法都要附理由,理由不充分就是抗告的著力點。最有效的時機其實是在法院認可之前就提出計畫對你不公的事證,那時計畫還能改。

Q3非訟事件法185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公司重整程序中法院各項裁定的程序要求:應附理由,且認可重整計畫的裁定抗告中停止執行。

Q4公司重整和破產清算差在哪?

重整目的是讓有救的公司存活,債權人理想上拿回更多;清算則結束公司、變價分配,法人格消滅。

Q5什麼叫認可重整計畫的裁定?

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可決後,由法院審查並裁定認可,使計畫產生拘束力的程序決定。

Q6裁定應附理由是什麼意思?

法院作成裁定須載明理由,讓決定可被檢驗,理由不備即為抗告審查依據。

Q7對認可重整計畫的裁定不服怎麼抗告?

細讀裁定理由 → 確認送達後10日抗告期間(第42條)→ 具狀向法院提抗告,抗告中計畫執行停止。

Q8重整中股東權益被稀釋怎麼爭取?

在法院認可前提出計畫顯失公平的具體事證最有效;認可後可抗告按下執行暫停鍵。

Q9怎麼判斷裁定理由站不站得住腳?

檢視裁定有無就受償比例、權益重塑等關鍵爭點交代,迴避或空泛即為抗告攻擊點。

Q10員工欠薪資遣費在重整中怎麼確保?

確認重整計畫如何安排欠薪、資遣費、退休金的受償順位與比例,並在程序中及時表達意見。

Q11公司重整 vs 破產清算哪個對債權人有利?

重整理想上受償高於清算,但須公司有重生價值;無重生價值時清算才務實。

Q12認可裁定停止執行 vs 一般裁定抗告差在哪?

一般抗告不當然停止執行,本條特別規定認可重整計畫裁定於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公司重整破產清算
目的讓有經營價值的公司存活重生結束公司、變價分配剩餘財產
公司結局繼續經營法人格消滅
債權受償理想上高於清算所得按清算價值依順位分配
適用對象有重生價值的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債務人

公司重整

目的
讓有經營價值的公司存活重生
公司結局
繼續經營
債權受償
理想上高於清算所得
適用對象
有重生價值的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公司

破產清算

目的
結束公司、變價分配剩餘財產
公司結局
法人格消滅
債權受償
按清算價值依順位分配
適用對象
無法繼續經營的債務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更生法(更生手続に関する裁判・即時抗告に関する規定)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회생절차 결정에 대한 항고)
中國企业破产法(重整程序中的裁定与上诉规定)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Insolvenzplanverfahren, sofortige Beschwerde)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ivre VI(procédures collectives - redressement judiciaire)
美國11 U.S. Code Chapter 11(Reorganization - plan confirmation orders & appea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40118 全文修正)

就公司重整程序所為各項裁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裁定,應附理由;其認可重整計畫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九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條次變更,修正第一項所引條文號次。   三、第二項未修正。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九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條次變更,修正第一項所引條文號次。   三、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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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85 條規定:「就公司重整程序所為各項裁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前項裁定,應附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8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