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84條規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須由受託人或指定人向法院申報,經法院附理由認可後始生效。
Q · 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要怎樣才生效?
須由受託人或指定人向法院申報認可才生效
依非訟事件法第184條,公司法第264條所定的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並非多數決通過即生效,必須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債權人會議指定之人向法院申報請求認可。法院依準用之第172條第2項及第183條第4項規定,以附理由之裁定審查決議的程序合法性與實質公平性,認可後決議始拘束全體債權人。
如果你買過公司債,你其實是把錢借給一家公司的人。當這家公司想改變還款條件,比如展延到期日、調降利率、減少本金,它不能私下找你一個個喊,得開「公司債債權人會議」由大家集體決議。但這裡有個陷阱:多數債權人通過的決議,會綁住少數反對的你。為了防止多數人犧牲少數人、或公司操弄會議,184 條設了一道關卡:這種決議不會自動生效,必須由受託人或會議指定的人向法院「申報」,經法院認可才算數。法院在認可時,會準用相關規定附理由審查,等於替你這個可能被多數決犧牲的小債權人把一道關。換句話說,就算會議多數通過了對你不利的條件,還有法院這一層在替決議的公平性把脈。
非訟事件法第184條為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的程序性規範,明定依公司法第264條所為之決議須由受託人或會議指定之人向法院申報,並由法院以附理由裁定審查後認可始生效,是少數債權人對抗多數決的司法保護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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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反對不會白費。依公司法第264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84條,這類決議要由受託人或會議指定之人向法院申報,經法院認可才生效,法院會附理由審查決議的公平性與程序。內行人提示:與其在會議桌上孤軍對抗大戶,不如把力氣放在向法院陳報「這個決議對少數債權人顯失公平」的具體事證,這才是真正可能翻盤的環節。
受託人通常是銀行,依公司法規定代表全體債權人監督公司並執行相關程序,包括把債權人會議決議向法院申報請求認可。它是你和公司之間的法定中介。內行人提示:買公司債前先看清楚受託人是誰、條款怎麼寫,財務出事時受託人是否盡責、決議申報是否合法,直接影響你能不能守住本金,這比單看利率重要得多。
不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84條,多數決通過只是第一步,決議必須由受託人或指定之人向法院申報認可,認可前不生效。內行人提示:實務上若受託人遲未申報,決議就一直懸著,債權人可督促受託人或循程序促其履行申報義務。
要。依非訟事件法第184條,須由受託人或指定人向法院申報認可才生效,多數決通過不等於生效。
規範公司法第264條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的認可程序,明定申報人與法院附理由審查的關卡。
通常是銀行,依公司法代表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監督公司並執行申報認可程序之人。
公司想變更公司債還款條件時,由全體債權人集體表決的會議,依公司法第263、264條召集。
由受託人或會議指定之人備齊決議與表決文件,向公司所在地法院申報請求認可。
於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前,向法院陳報決議顯失公平或程序瑕疵的具體事證。
依案件繁簡而定,無一般起算時效;債權人應在認可確定前及時表達意見。
附上會議召集、表決結構與決議內容的紀錄,凸顯多數決對少數受償權的犧牲。
兩者皆為合法申報主體;受託人是法定中介,指定人是會議授權之人,程序效果相同。
| 比較面向 | majority_only | after_court_approval |
|---|---|---|
| 決議作成 | 債權人會議多數決通過 | 同:會議多數決通過 |
| 效力 | 尚未生效,不拘束債權人 | 認可後生效,拘束全體債權人 |
| 少數債權人救濟 | 可向法院陳報不公事證阻卻認可 | 認可確定後僅能循抗告等程序 |
| 公司可否執行 | 不可據以變更還款條件 | 可依認可決議變更還款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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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所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債權人會議指定之人向法院申報。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及前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申報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九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所引條文配合條文號之變更修正之,並刪除「本法」二字,以符體例。
一、原條文第九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所引條文配合條文號之變更修正之,並刪除「本法」二字,以符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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