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64 條(議事錄之作成與執行)
前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執行之。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指定者,從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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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64 條規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須製成議事錄、主席簽名,並經法院認可並公告後,才對全體債權人生效,由受託人執行。
Q · 債權人會議投票通過的決議,是不是馬上就生效?
依公司法第 264 條,公司債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必須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再申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認可並公告後,才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在法院認可之前,決議只是與會者的共識,不具拘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效力。認可後由受託人負責執行,但會議另有指定執行人者從其指定。
白話解讀
一群人投票做出的決定,要拘束一群沒來投票的人,這在法律上是例外中的例外。公司債債權人會議做到的就是這件事,但它必須通過一道關卡:法院認可。會議決議通過後,主席簽名製成議事錄,然後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申報。法院不是走個形式蓋個章,它要實質審查:程序有沒有合法?決議方法有沒有問題?內容有沒有顯失公正或違反債權人一般利益?(第265條列了四種法院不予認可的情形。)審查通過並公告後,決議對全體同次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不管你有沒有出席、贊不贊成。執行由受託人負責,但會議也可以另外指定其他人來執行。法院認可這一道關卡的存在,是整個制度的安全閥:防止出席的多數人犧牲缺席的少數人。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64 條為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的生效要件規範:債權人會議決議須製成議事錄並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在地法院認可並公告後,方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並由受託人或會議指定之人執行,構成多數決拘束全體債權人前的法院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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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要法院認可才生效嗎?▾
是。依公司法第 264 條,決議須經公司所在地法院認可並公告後才對全體債權人生效。
Q2法院認可前決議有效嗎?▾
尚未生效。認可前僅為與會者共識,不拘束未出席或反對的債權人。
Q3誰負責執行債權人會議決議?▾
原則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執行,但會議另有指定者從其指定。
Q4議事錄要誰簽名?▾
由債權人會議主席簽名後申報法院認可。
Q5缺席的債權人也要受決議拘束嗎?▾
是。經法院認可並公告後,決議對全體同次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不以個人是否出席或知悉為條件。
Q6法院不認可決議會怎樣?▾
決議不生效,回到決議前狀態,債權人會議可修正議案後重新表決並再次送請認可(不認可事由見公司法第 265 條)。
Q7受託人不去送法院認可怎麼辦?▾
債權人會議可決議另行指定送件及執行人;受託人怠於執行職務亦可能負違反受託義務之責。
Q8反對決議的債權人何時提出異議最有效?▾
在法院認可程序中以利害關係人身分陳述異議,認可前的時機最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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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court_approved | court_rejected |
|---|---|---|
| 決議效力 | 對全體同次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 | 不生效,回到決議前狀態 |
| 後續處理 | 由受託人或指定人執行 | 可修正議案後重新召集表決、再次聲請認可 |
| 對缺席/反對者 | 一律受拘束,不問是否知悉 | 不受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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