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執行之。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指定者,從其指定。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64 條規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須製成議事錄、主席簽名,並經法院認可並公告後,才對全體債權人生效,由受託人執行。
Q · 債權人會議投票通過的決議,是不是馬上就生效?
不是。要先經法院認可並公告才生效
依公司法第 264 條,公司債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必須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再申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認可並公告後,才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在法院認可之前,決議只是與會者的共識,不具拘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效力。認可後由受託人負責執行,但會議另有指定執行人者從其指定。
一群人投票做出的決定,要拘束一群沒來投票的人,這在法律上是例外中的例外。公司債債權人會議做到的就是這件事,但它必須通過一道關卡:法院認可。會議決議通過後,主席簽名製成議事錄,然後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申報。法院不是走個形式蓋個章,它要實質審查:程序有沒有合法?決議方法有沒有問題?內容有沒有顯失公正或違反債權人一般利益?(第265條列了四種法院不予認可的情形。)審查通過並公告後,決議對全體同次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不管你有沒有出席、贊不贊成。執行由受託人負責,但會議也可以另外指定其他人來執行。法院認可這一道關卡的存在,是整個制度的安全閥:防止出席的多數人犧牲缺席的少數人。
公司法第 264 條為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的生效要件規範:債權人會議決議須製成議事錄並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在地法院認可並公告後,方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並由受託人或會議指定之人執行,構成多數決拘束全體債權人前的法院監督機制。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是。依公司法第264條,債權人會議決議須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並經公司所在地法院認可並公告後,才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
決議不生效,回到決議之前的狀態。債權人可重新召集會議、修正議案後重新表決,再次送法院認可。不予認可的四種情形規定在公司法第265條。實務上「召集手續違法」是最常見的不認可理由,比實質審查更容易翻車。
本條規定決議由受託人執行,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指定者從其指定。受託人若消極不作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議指定其他人負責送件及執行;受託人怠於執行職務亦可能構成違反受託義務之責任。
法院對債權人會議決議的實質審查機制,檢視程序合法性與內容是否顯失公正,認可並公告後決議才生效。
同次公司債全體債權人組成、就共同利益事項作成集體決議的會議,召集與決議門檻見第263條。
原則由公司債受託人執行經認可的決議,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指定執行人者從其指定。
製成議事錄→主席簽名→向公司所在地法院申報認可→法院審查→認可公告,由受託人或會議指定人辦理。
在法院認可程序中以利害關係人身分陳述異議,引用第265條不予認可事由,認可前是關鍵時機。
在會議議程加入「指定送件及執行人」議案,或由會議另行決議指定,避免受託人消極不作為。
準備具體財務數據與比較方案,說明該決議如何犧牲特定債權人利益、偏離一般利益。
股東會決議原則自行生效,債權人會議決議須額外經法院認可才生效,多了一道司法監督。
認可前你是程序中的利害關係人可直接陳述;認可後只能走非常救濟,難度與成本完全不同量級。
| 比較面向 | court_approved | court_rejected |
|---|---|---|
| 決議效力 | 對全體同次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 | 不生效,回到決議前狀態 |
| 後續處理 | 由受託人或指定人執行 | 可修正議案後重新召集表決、再次聲請認可 |
| 對缺席/反對者 | 一律受拘束,不問是否知悉 | 不受拘束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或合併之決議,應有代表股份總數四分三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執行之。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指定者,從其指定。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或合併之決議,應有代表股份總數四分三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執行之。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指定者,從其指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