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
Q · 公司董事全辭職、董事會開不成怎麼辦?
可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接手
依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及公司法第 208 條之 1,當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由其暫時代行董事長與董事會職權,讓公司恢復簽章、付款與運作。聲請時須具狀表明事由並釋明,例如附上董事會流會紀錄或帳戶凍結證明。
一家公司最怕的不是虧錢,是「沒人能簽字」。董事全都辭職、董事長失蹤、董事們互鬥到董事會開不成,公司帳戶動不了、合約簽不了、員工薪水發不出,整台機器卡死在原地慢慢爛掉。183 條就是這種絕境的急救鈕: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選任一位「臨時管理人」,暫時代行董事長和董事會的職權,先讓公司能呼吸。但這個鈕不是隨便按的,你必須用書面講清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導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而且要「釋明」(提出讓法院大致相信的證據)。法院還會去問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選好之後囑託主管機關登記。對眼睜睜看著公司空轉的股東或債權人來說,這條是把公司從植物人狀態拉回來的那根管子。
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規定,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以書面表明事由並釋明,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由其暫時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屬公司治理僵局之司法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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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及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當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能向法院聲請,由臨時管理人暫時代行董事長與董事會職權,公司就能恢復簽章、運作。內行人提示:聲請時要用書面把「董事會癱瘓」和「公司因此受損」釋明清楚,附上流會紀錄或帳戶凍結證明,法院才會快速核准。
能。183條的聲請人是「利害關係人」,債權人就是典型的利害關係人之一,不限於股東。當你看到債務人公司因董事落跑而停擺、資產有流失之虞,主動聲請臨時管理人接管,比乾等更能保全你的債權。內行人提示:臨時管理人是中立的,不會偏袒你,但它接手後公司資產被妥善看管,等於間接守住了你日後求償的標的,這一步常被債權人忽略。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lt_article_1 | alt_article_2 |
|---|---|---|---|
| 選任機關 | 法院(非訟程序) | 股東會(公司法 §208) | 股東會或法院(公司法 §322 以下) |
| 產生前提 | 董事會癱瘓且公司有受損害之虞 | 公司正常經營之需要 | 公司已解散進入清算 |
| 職權性質 | 暫時、中立代行董事長與董事會職權 | 常態經營決策與對外代表 | 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分派賸餘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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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釋明之。 第一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第一項事件之裁定,應附理由。 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公司法修正草案新增第二百零八條之一規定,爰增訂本條規定,俾利適用。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公司法修正草案新增第二百零八條之一規定,爰增訂本條規定,俾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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