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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183臨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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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2. 2.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釋明之。
  3. 3.第一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4. 4.第一項事件之裁定,應附理由。
  5. 5.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

Q · 公司董事全辭職、董事會開不成怎麼辦?

可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接手

依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及公司法第 208 條之 1,當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由其暫時代行董事長與董事會職權,讓公司恢復簽章、付款與運作。聲請時須具狀表明事由並釋明,例如附上董事會流會紀錄或帳戶凍結證明。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最怕的不是虧錢,是「沒人能簽字」。董事全都辭職、董事長失蹤、董事們互鬥到董事會開不成,公司帳戶動不了、合約簽不了、員工薪水發不出,整台機器卡死在原地慢慢爛掉。183 條就是這種絕境的急救鈕: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選任一位「臨時管理人」,暫時代行董事長和董事會的職權,先讓公司能呼吸。但這個鈕不是隨便按的,你必須用書面講清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導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而且要「釋明」(提出讓法院大致相信的證據)。法院還會去問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選好之後囑託主管機關登記。對眼睜睜看著公司空轉的股東或債權人來說,這條是把公司從植物人狀態拉回來的那根管子。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規定,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以書面表明事由並釋明,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由其暫時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屬公司治理僵局之司法救濟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董事都辭職了、沒人能簽名,帳戶被凍結怎麼辦?

可以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及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當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能向法院聲請,由臨時管理人暫時代行董事長與董事會職權,公司就能恢復簽章、運作。內行人提示:聲請時要用書面把「董事會癱瘓」和「公司因此受損」釋明清楚,附上流會紀錄或帳戶凍結證明,法院才會快速核准。

Q2我是公司債權人,債務人公司擺爛沒人管,我也能聲請嗎?

能。183條的聲請人是「利害關係人」,債權人就是典型的利害關係人之一,不限於股東。當你看到債務人公司因董事落跑而停擺、資產有流失之虞,主動聲請臨時管理人接管,比乾等更能保全你的債權。內行人提示:臨時管理人是中立的,不會偏袒你,但它接手後公司資產被妥善看管,等於間接守住了你日後求償的標的,這一步常被債權人忽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alt_article_1alt_article_2
選任機關法院(非訟程序)股東會(公司法 §208)股東會或法院(公司法 §322 以下)
產生前提董事會癱瘓且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公司正常經營之需要公司已解散進入清算
職權性質暫時、中立代行董事長與董事會職權常態經營決策與對外代表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分派賸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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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機關
法院(非訟程序)
產生前提
董事會癱瘓且公司有受損害之虞
職權性質
暫時、中立代行董事長與董事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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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機關
股東會(公司法 §208)
產生前提
公司正常經營之需要
職權性質
常態經營決策與對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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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機關
股東會或法院(公司法 §322 以下)
產生前提
公司已解散進入清算
職權性質
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分派賸餘財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会社法 §346②(一時役員の職務を行うべき者の選任)
韓國상법 §386②(일시이사 직무대행자 선임)
德國§ 85 AktG(gerichtliche Bestellung von Vorstandsmitgliedern)
法國administrateur provisoire(désignation judiciaire, jurisprudence)
美國DGCL § 226(appointment of a custodian for a deadlocked corpor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0940118 全文修正)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釋明之。   第一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第一項事件之裁定,應附理由。   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公司法修正草案新增第二百零八條之一規定,爰增訂本條規定,俾利適用。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公司法修正草案新增第二百零八條之一規定,爰增訂本條規定,俾利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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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規定:「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前項聲請,應以書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