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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183 條(臨時管理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2.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釋明之。
  3. 第一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4. 第一項事件之裁定,應附理由。
  5. 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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