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 60 條(法人宣告解散聲請應具之文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聲請法院宣告解散法人時,應附具應為解散之法定事由文件;由利害關係人聲請者,並應釋明其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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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聲請法院宣告解散法人時,應附具應為解散之法定事由文件;由利害關係人聲請者,並應釋明其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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