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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7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七十二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2. 前項情形,關係人提起訴訟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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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第72條所定事件程序(非訟形式審查,快速),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闡明)其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2. 前項情形,關係人提起訴訟者,準用第19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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