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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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二條之聲請,如委任代理人為之者,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附具委任書,載明代理權之範圍。委任人在國外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 2.提存人委任代理人取回提存物者,前項委任書,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必要時,提存所得命提出提存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真正之文件。
- 3.受取權人委任代理人領取提存物者,第一項之委任書,應附具受取權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相類身分證明文件,並另附具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 4.取回或領取提存物,其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代理人如證明為提存人或受取權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姐妹時,毋庸提出前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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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2條的規定,可以分為以下幾點進行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當提存人委任代理人去取回提存物時,代理人需要提供國民身分證和委任書,其中委任書要載明代理權的範圍。如果委任人在國外,則需要提供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的委任書或授權書。如果委任人在大陸地區,則需要提供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委任書或授權書。 範例:如果提存人在國外,他需要提供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驗證的委任書和代表處。 2. 第二項規定了當提存人委任代理人去取回提存物時,委任書要加蓋提存人在提存時使用的印章。如果需要,提存所可以要求提供提存人的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能證明身份的文件。 範例:如果提存人不在場,他需要提供自己的國民身分證給代理人,以驗證身份。 3. 第三項規定了當受取權人委任代理人去領取提存物時,委任書需要附上受取權人的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並且還需要附上第二身份證明文件。如果提存物的金額或價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委任行為或委任書需要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範例:如果受取權人是公司的代表,他需要提供公司的證明文件以及其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並且這些文件需要經過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4. 第四項規定了當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時,代理人去取回或領取提存物的話,如果能證明自己是提存人或受取權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成年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的兄弟姐妹,則不需要提出前兩項規定的證明文件。 範例:如果代理人是提存人的子女,且金額或價額在三萬元以下,則不需要提供提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相關函釋 2 則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委任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提存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 直系血親尊親屬名詞
- 直系血親卑親屬名詞
- 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條文
- 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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