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46 條規範法院選任、改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時,必須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意見,保障程序參與權。
Q · 法院要選誰來管失蹤親人的財產,我有權說話嗎?
有。法院選定前必須詢問你意見
依家事事件法第 146 條,法院在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時,必須詢問兩種人的意見:一是利害關係人(配偶、繼承人、債權人、共有人),二是即將被指定的那位受選任人本身。「詢問」不等於「同意」——你的意見法院必須納入考量,但最終決定權仍在法院。違反此詢問程序得構成程序瑕疵,得提起抗告救濟。
法院要指派誰來管失蹤人的錢和房子,不是法官一個人在辦公室裡拍板就算數的。這條規定法院在選任、換人、或重新指定財產管理人的時候,必須問兩群人的意見:一是利害關係人(配偶、繼承人、債權人),二是即將被指定的那個人本身。為什麼要問被指定的人?因為管理別人的財產是責任,不是獎賞。管理人搞砸了要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76條以下),拒絕報告會被法院處分。如果你被法院找上,你有權在這個階段表達「我做不了」或「我有利益衝突」。而如果你是失蹤人的家屬,這條是你介入管理人選任的法律入口:你有發言權,不是只能被動接受法院的決定。
家事事件法第 146 條為失蹤人財產管理程序中的程序參與權保障條款,明定法院在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確保審慎選任機制與聽審權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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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這個階段表達意見。本條(第 146 條)要求法院必須詢問受選任人的意見。如果你有正當理由(健康問題、與失蹤人有利害衝突、住在國外無法實際管理),向法院說明。法院會另外找人。內行人提示:接了之後也能辭,第 145 條規定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聲請辭任,但辭任前法院必須先找到替代人選。
你的意見不是否決權,最終決定權在法院。但如果管理人日後管理不當,你可以依第 145 條聲請法院改任。更重要的是,第 149 條讓你可以隨時聲請法院命管理人報告財產狀況,等於裝了一個監視器。內行人提示:選任階段的書面反對意見要留底,日後如果管理人果然出問題,這就是你「早就提醒過」的證據。
規範法院選任、改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意見的程序條款。
包含配偶、繼承人、債權人、共有人等與失蹤人財產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
法院將選定為財產管理人之人,本條同時保障其在被選任前的陳述意見權。
源自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中的聽審權原則,司法院釋字第 663 號具體化。
準備書面意見書,明確陳述支持或反對特定人選的理由,附上佐證資料,在法院指定期限內回覆。
具體列出反對理由(利益衝突、管理能力不足、地理因素)並附文件證明,避免空泛指控。
提供債務糾紛文件、訴訟資料、財務問題紀錄等具體事證,比口頭「我不信任他」有效。
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提起抗告,或依第 145 條聲請改任,依第 149 條聲請報告財產狀況。
民法 10 條是失蹤人財產管理的實體基礎,本條是其程序具體化,強調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145 條規範管理人改任與辭任的實體要件,146 條規範這些選任程序中的詢問機制。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ext |
|---|---|---|
| 詢問對象 | 利害關係人 + 受選任人 | 家事事件法第 146 條 |
| 詢問時機 | 選任、改任、另行選任三階段皆須 | 家事事件法第 146 條 |
| 意見效力 | 法院必須納入考量,但非否決權 | 家事事件法第 146 條 |
| 違反法律效果 | 程序瑕疵,得抗告請求救濟 | 家事事件法第 14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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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
立法理由為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及確認被選任人擔任該職務之意願,並使被選任人知悉其責任與義務,法院於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至於詢問之方式,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爰設本條規定。
為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及確認被選任人擔任該職務之意願,並使被選任人知悉其責任與義務,法院於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至於詢問之方式,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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