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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45 條(財產管理人之改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
  2. 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3. 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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