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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家事事件法 第 148 條(管理財產目錄之作成)

財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失蹤人之財產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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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148 條規定,失蹤人財產管理人應作成財產目錄並經公證人公證,費用由失蹤人財產負擔。

Q · 當失蹤人的財產管理人,第一件要做的事是什麼?

依家事事件法第 148 條,財產管理人選任確定後,應立即盤點失蹤人名下所有財產(不動產、銀行帳戶、保險、車輛、有價證券、債權債務)並作成管理財產目錄,再攜帶目錄前往公證人事務所或法院公證處公證。公證費用從失蹤人財產支出,管理人不用自掏腰包。這份公證目錄是日後法院與利害關係人評判管理績效的基準快照。

白話解讀

一個人失蹤了,他名下有多少錢、幾棟房子、有沒有欠債、有沒有保險,這些資訊散落在各處。財產管理人上任後的第一件重要任務,就是把這些全部整理成一份清單,叫「管理財產目錄」。而且這份目錄不是自己寫一寫就好,必須經過公證人公證。為什麼要公證?因為這份目錄就是日後所有人(法院、繼承人、債權人)評判管理人有沒有好好管錢的基準線。目錄上寫了十筆財產,管理結束時只剩八筆,少的兩筆你要交代。公證讓這份目錄有了法律上的證據力,管理人事後不能偷改。費用從失蹤人自己的財產出,不用管理人掏腰包。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148 條規範失蹤人財產管理的起始程序:財產管理人於選任後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經公證人公證,建立財產基準快照,公證費用由失蹤人財產負擔。本條與第 147 條財產登記、第 149 條報告義務、第 150 條閱覽權共構失蹤人財產管理的公示與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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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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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證要花多少錢?去哪裡辦?

公證可以去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或法院公證處辦理。費用依公證法及相關收費標準,通常按財產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金額不大。條文明確規定費用由失蹤人財產負擔,管理人不用自掏腰包。內行人提示:建議同時請公證人做兩份正本,一份自己留存,一份提交法院。日後如果正本遺失,可以向公證人聲請閱覽或領取繕本。

Q2目錄做完之後發現還有漏列的財產怎麼辦?

可以做補充目錄並再次公證。實務上失蹤人的財產資訊不一定能一次查齊(例如在外縣市有不動產、在其他銀行有帳戶),發現新財產後補列是正常的。內行人提示:建議在初次盤點時就向各主要銀行、地政機關、證券集保結算所發函查詢,一次撒網比事後零星發現更有效率,也比較不會被利害關係人質疑你是刻意漏列。

Q3管理財產目錄是什麼?

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就接管財產所作成的逐項清單,記載財產種類、數量、價值,作為日後管理績效評斷的基準快照。

Q4為什麼財產目錄一定要公證?

公證讓目錄具備推定真正的法律證據力,事後爭議時不可篡改,是管理人保護自己的盾牌也是利害關係人監督的基準。

Q5誰可以當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依家事事件法第 143 條順序:配偶 → 父母 → 成年子女 → 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 → 家長,或法院另行選任之適當人選。

Q6失蹤人是什麼意思?

依民法第 8 條,離去最後住所或居所,生死不明達一定期間者;其財產依民法第 10 條由法院選任管理人管理。

Q7管理財產目錄怎麼做?

盤點不動產(地政謄本)、銀行帳戶、保險、車輛、有價證券、債權債務 → 逐項列入目錄 → 攜至公證處公證 → 自存正本+送法院備查。

Q8公證在哪裡辦?怎麼預約?

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免預約直接掛號)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可電話預約)。攜帶目錄、佐證文件、身分證、法院選任裁定書。

Q9怎麼查失蹤人有哪些財產?

地政事務所查不動產、銀行公會查存款、證券集保結算所查股票、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保單、稅捐機關調最近三年所得清單。

Q10公證費用大概多少?怎麼算?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按公證標的金額(財產總額)一定比例計算,數千至數萬不等。費用從失蹤人財產出,保留收據作管理費用憑證。

Q11管理財產目錄 vs 遺產清冊差在哪?

目錄是失蹤人生死不明時做的,遺產清冊是失蹤人經死亡宣告後做的;前者用於管理期間,後者用於遺產分配。

Q12公證 vs 法院認證差在哪?

公證由公證人辦理具公證書效力,認證僅證明簽名真正。失蹤人財產目錄須公證不是認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ith_notarizationwithout_notarizationfrom_estatefrom_administrator
公證 vs 自製目錄具公示證據力,事後爭議時法院採認;管理人有不可篡改的基準快照保護形式上是文件但證據力薄弱;管理結束時無法證明接管時財產狀態,舉證責任全壓在管理人身上
費用負擔公證費由失蹤人財產出,依本條規定屬管理費用,管理人零負擔若管理人誤以為自付,可能怠於辦理;條文已明確排除此誤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家事事件法第 148 條
🇯🇵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第 147 条 + 家事審判規則第 36 条第 2 項(不在者財産管理人による財産目録作成)
🇰🇷 韓國가사소송규칙 + 민법 제24조-제26조(부재자 재산관리인의 임무)
🇨🇳 中國民法典第 43 條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失蹤人財產代管制度)
🇩🇪 德國BGB §§ 1911-1921(Abwesenheitspflegschaft)+ Verschollenheitsgesetz § 11(Vermögensverzeichni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112-121(gestion des biens des absents)+ article 113(désignation du curateur)
🇺🇸 美國Uniform Probate Code §§ 1-201, 3-1201(estate of absentee / missing person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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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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